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

《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經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經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予以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日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通過的《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決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忻人法發[2022]1號
《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經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於2021年12月24日審議通過,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於2022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4月6日
忻州市農村自建房屋管理條例
(2021年12月24日忻州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自建房屋管理,保障農村自建房屋安全,改善村民居住環境,提升鄉村風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開發邊界以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農村自建房屋的規劃、建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農村自建房屋的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安全第一、功能完善、綠色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自建房屋工作的領導。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農村自建房屋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農村宅基地的審批,農村自建房屋的規劃許可,農村自建房屋建設的監督、管理和服務,農村自建房屋用作經營場所的現場核查和處置等日常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協助做好宅基地初審,農村自建房屋規劃初審,農村自建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監管,農村自建房屋用作經營場所的政策宣傳和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第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根據農村人口數量和變化趨勢、宅基地現狀和使用標準等情況,合理規劃村民住宅建設用地。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和自建房規劃審批應當符合村莊規劃,未完成村莊規劃編制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
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房屋,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七條 農村自建房屋選址應當避讓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採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
村民新建住宅應當優先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 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
第八條 村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計算,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申請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第九條 嚴格控制切坡自建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確保建房安全。
第十條 對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自然災害頻發、重大項目建設以及人口流失特別嚴重,擬實施搬遷撤併的村莊,嚴格限制建房活動。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自建房屋建築位置、面積、層數、層高等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以及規劃審批管理的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房屋建築活動應當執行房屋建設相關標準、規範和操作規程等,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農村自建房屋設計通用圖冊,供建房人無償選用。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需要,統一購買技術服務,為農村自建房屋建築活動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自建房屋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健全農村自建房屋管理制度,對農村自建房屋的勘察設計、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抗震措施、施工安全防護等進行監督管理和服務。
第十五條 建房人應當選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和質量要求的建築材料,鼓勵使用建築牆體保溫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建築技術,鼓勵使用新型節能環保材料、本土材料。
第十六條 建房人是農村自建房屋建築活動的實施主體,對房屋建設和使用負首要責任。建房人應當選擇符合要求的設計圖、施工方和監理方,自覺接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建房人在農村自建房屋項目開工前,應當確定設計圖,與施工方簽訂書面契約,約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關責任。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設計圖、國家規定的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完成設計要求、施工契約約定的各項內容後,建房人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竣工驗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施工單位或者個人對承攬的農村自建房屋施工質量負責。
農村自建房屋通過驗收後,建房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自建房屋用作經營場所的管理,將其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範疇,建立多部門參與、縣鄉村聯動、社會共治的預警、監管、查處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農村自建房屋確需改變使用用途用於經營活動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對房屋質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變後的要求進行技術鑑定,鑑定合格後方可辦理相關經營手續。
第二十一條 農村自建房屋用作經營場所的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承擔經營場所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竣工驗收的農村自建房屋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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