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州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蓋州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暫行規定》是蓋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蓋州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蓋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市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批准面積。即四人以下不得超過 200 平方米、五人以上不得超過266 平方米。
第三條 農村村民建設住宅,應當符合鄉(鎮)、辦事處總體規劃及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確需使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嚴禁占用基本農田。
第四條 在市、縣兩級政府劃定的項目規劃區內,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用地一律不予審批。
第五條 農村村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住宅用地:
(一)無宅基地的;
(二)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的;
(三) 三代以上同堂並且已有宅基地低於分戶標準的;
(四) 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和回國定居的華僑及港、澳同胞,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五)因國家建設、村鎮建設住宅被動遷,宅基地收回的;
(六)國家建設需要動遷移民的按動遷方案執行。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住宅必須按照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符合建住宅條件的本村村民向村委會提出建住宅用地申請;
(二)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
(三)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必須是本村村民並符合建住宅條件;
(四)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證,建住宅位置必須符合村鎮建設規劃。占用農用地的,由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審批。
(五)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審查批准。
第七條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宅後,再申請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城鎮居民不準在農村申請住宅用地。戶口不在本村的,不準申請住宅用地。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違章建房:
(一)已建房無批准手續或手續不全的;
(二)新建、翻建住宅超出原批准面積的;
(三)在應為一戶一宅的院落內多建房的。
就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違法行為,如所建房屋在項目規劃區封區前所建,在符合村鎮規劃情況下,由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處罰,同時責令其補辦手續。如不符合規劃,則必須無償拆除。
就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違法行為,在超出部分不影響規劃及相鄰權的前提下,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並補辦相關手續;如不符合規劃,則必須無償拆除超占部分。
就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的違法行為,多建房按違建處理,依法予以拆除。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國家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四)自批准之日起,兩年內沒有動工建設的;
(五)以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土地批准手續的。
第十條 市、縣兩級規劃區劃定後,進行封區,在封區後未經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依法下達拆除決定書。決定書一經下達,確定需拆除的建築物即為違法建築,當國家、集體或因公共利益需要占用時,建房戶必須無償倒出,政府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 未經批准或騙取批准,非法占地建住宅,所占土地地類為基本農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責令恢復土地原狀,可以並處罰款;所占土地地類為其它的,不在項目規劃區內,且符合村鎮規劃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罰款處理,補辦用地手續;所占土地地類為其它,不符合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又暫時無房居住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罰款處理,建築物可以暫時保留,不予補辦用地手續,當國家、集體或因公共利益占用時,建房戶必須無償倒出,政府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依照本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房戶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執法機關依法強制拆除。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蓋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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