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遼寧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活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遼寧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3年4月,遼寧省司法廳發布《遼寧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遼寧省司法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3年4月,遼寧省司法廳發布《遼寧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規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活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以戶為單位,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住宅的規劃與用地、申請與審批、施工與質量、服務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指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新建住宅,或者對現有合法住宅進行改建、擴建、重建。
第三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遵循規劃先行、節約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節能綠色的原則,符合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的要求,體現當地歷史文化、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的領導,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依法採取措施盤活農村閒置宅基地,激活農村土地資源。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相關工作,提高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
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有關工作;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相關內容納入村規民約;指導村民依法依規建設農村住宅。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加強鄉村建設風貌引導和對農村村民住宅施工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農村工匠培訓和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自然資源、財政、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能職責,依法負責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相關管理服務工作。
第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房屋的質量安全負總責,承擔建設主體責任。
農村村民住宅的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分別承擔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責任。
第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沒有村莊規劃的,應當統籌考慮宅基地規模和布局,與未來規劃做好銜接。
位於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村、少數民族特色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還應當符合相關保護規劃。建房選址,應當儘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閒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開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地下采空、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服務大廳等服務平台,公開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申請條件、申請資料目錄、申請受理機關、審批機關、審批程式、審批時限等,並及時公布審批結果。
第九條 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建設住宅:
(一)具備立戶條件需要建設住宅的;
(二)現有住宅屬於危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三)現有住宅因災毀需要重建的;
(四)因國家、集體建設需要搬遷或者按照政策規定實行移民搬遷需要建設住宅的;
(五)自願退出現有宅基地,向村民集中居住區集聚需要建設住宅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申請,並填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範圍內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應當將村民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民委員會審查。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民委員會辦理的,村民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後,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後,應當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情況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村民委員會認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公示後5日內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在1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20日內予以答覆。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村民委員會報送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人員到現場核查,並對申請材料及相關情況等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核心發《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相應的救濟途徑。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在發放《農村宅基地批准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5個工作日內到現場定位放線,並不得收取相關費用。
申請人應當在定位放線後6個月內組織施工。
第十四條 鼓勵農村村民在建設住宅時,選擇有資質的建設單位或者經建築技能培訓合格的個體工匠,並簽訂書面施工契約,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建設單位或者個體工匠應當嚴格按照建設規劃、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做好施工記錄,保證施工資料完整,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進行監督巡查和技術指導,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發現不按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等問題,應當及時上報所在地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建設農村住宅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現場巡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六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新建住宅的地基基礎、結構形式、牆體厚度、建築構造等要適應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建築施工條件,並滿足質量安全及抗震設防要求。
鼓勵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就地取材,利用鄉土材料,推廣使用綠色建材。鼓勵選用裝配式鋼結構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後,村民應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對住宅用地和規劃情況進行核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核實。經核實合格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核實意見;經核實不合格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村民收到鄉鎮人民政府的核實意見後,應當組織建設單位或者個體工匠對農村村民住宅進行竣工驗收。委託設計、監理的,設計、監理單位或者人員也應當參加竣工驗收。農村村民住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入住。
驗收合格的,建房村民應當將建房資料在15日內報村民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統一報鄉鎮人民政府存檔,並按照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檔案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中收集的資料整理歸檔,並實行一戶一檔,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和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農村村民住宅安全常識宣傳工作,製作宣傳材料、安全常識圖集和安全事故警示。通過鄉鎮便民服務中心、村黨群服務中心的電子屏滾動播放、宣傳欄張貼海報、免費發放建房安全告知書、宣傳手冊和農房安全事故案例光碟等方式,因地制宜開展農村住宅安全常識宣傳,並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微信、短視頻等方式,擴大宣傳範圍和效果。
第二十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印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通用圖集,利用政府網站等服務平台免費供建房村民查詢下載,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建房村民可以按照地域特色和鄉村風貌選擇滿足質量安全及抗震要求的住宅設計類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範圍內的農村村民住宅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傳統風貌保護要求。
第二十一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個體工匠免費提供專業技能、安全知識等培訓,並建立管理檔案,通過政府網站等服務平台對參與培訓的個體工匠名單進行公示和動態更新。
個體工匠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實施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從業行為,維護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編制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施工契約示範文本,引導村民依法簽訂施工契約。
第二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受理和調查處理違法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行為,並及時回復投訴舉報人。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發現違法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的,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審批結果的;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手續的;
(三)未按照規定免費提供放線服務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形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規劃、用地核實的;
(六)發現不按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等問題未及時上報的;
(七)未按照規定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台賬的;
(八)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及設計、施工、監理、材料供應等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農村住宅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房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經審批擅自建房的;
(二)未按照審批要求建房的;
(三)未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或者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將農村住宅投入使用的;
(四)其他違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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