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審議通過並公布,2022年2月1日施行。
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2021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審議通過並公布,2022年2月1日施行。
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審議通過並公布,2022年2月1日施行。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遼寧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凡開發、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土地管理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省、...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土地資產最佳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第六條 土地主管機關自接到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申請之日起,應在二十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由縣或市、省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第七條 外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和《遼寧省實施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於鞍山市行政區域內一切土地的管理。凡使用、開發...
一、為建立縣級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切實加強全市耕地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遼寧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二、各區、縣(市)政府對市政府依據市土地...
三、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各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從本地區實際出發,以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為原則,適當提高征地補償...
(一)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征地補償標準。
《瀋陽市國家建設征地招工安置辦法》在1992.09.10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保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被征地單位農民的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
第三十條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安置辦法,依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一條在城區和城鎮範圍內,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報自治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審批手續,按年交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檔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 (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九條 非農業建設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占用二級基本農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第十條 對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實行許可證制度。非農業建設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二)占用保護區內二級基本農田的,按照《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三)占用保護區內三級基本農田,按照《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第十二條 ...
《葫蘆島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意在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葫蘆島市...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十五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法律修正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
鞍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鞍山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規定》的決定,業經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0年7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將《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條修改為:“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保障全市基本農田面積和質量的穩定,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08月28日發布,自1999年01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06月25日發布。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1988...
因工程施工確需使用的,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審批。臨時用地不準改變土地面貌,不準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限最多不超過二年。使用期滿,用地單位應恢復耕地的生產條件,及時歸還。臨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