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2021年,《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獲審議通過並公布,2022年2月1日施行。

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辦法內容,

辦法內容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2021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當遵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 (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以下簡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農業農村、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鄉 (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做好轄區內土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國土空間規劃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下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服從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詳細規劃應當服從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應當相互協同,並與詳細規劃相銜接。
第五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省、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鄉 (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合併編制,或者以多個鄉 (鎮)為單元共同編制,逐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詳細規劃,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城鎮開發邊界外的村莊規劃作為詳細規劃,由鄉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
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支持按照特定功能要求,組織編制跨行政區域或者流域的國土空間專項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部門編制國土空間專項規劃目錄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條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經依法批准的國土空間規劃,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國土空間規劃確需修改的,由原規劃編制機關組織修改,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其中,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需修改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家戰略、重大政策調整;
(二)行政區劃調整;
(三)國家和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設項目需要;
(四)不可預見的重大國防、軍事、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建設項目需要;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情形。
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修改的具體條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省、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產業政策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等實際情況,依照上級下達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編制本級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分解、配置,應當統籌併合理安排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及鄉村產業發展、鄉 (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用地。
第八條 省、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負總責,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加強對黑土地等優質耕地的保護,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依法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等耕地保護責任和任務。
市、縣 (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土地整治,通過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增加耕地數量、提升耕地質量。
第九條 非農業建設項目經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過開墾等方式補充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一)城市分批次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申請用地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自行補充耕地;
(二)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以及鄉鎮企業、鄉 (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規定足額繳納耕地開墾費,由項目所在地市、縣 (區)人民政府代為補充耕地;
(三)農村村民建設住宅占用耕地的,由市、縣 (區)人民政府通過儲備補充耕地指標、實施土地整治等途徑補充耕地,不得向農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
無法在本行政區域內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易地調劑的方式補充耕地指標,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第十條 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開發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批准:
(一)一次性開發土地三十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開發土地超過三十公頃不滿一百公頃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開發土地一百公頃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款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十一條 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批准程式。
第十二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應當對未利用土地的性能、可利用的社會價值、對周圍環境的影響等因素進行科學論證和評
估,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將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應當優先使用難以長期穩定利用的耕地。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畫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十三條 省、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保護和修復,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
對造成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損害且責任人無法確定的,依照事權屬地管理,由省、市、縣 (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生態修復。
鼓勵社會主體依法參與土地整理。按照誰整理誰受益原則,可以通過依法賦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和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提出申請,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建設占用未利用地的,依照農用地轉用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五條 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除需報國務院批准的以外,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由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土地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第十六條 擬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履行征地程式。
有關部門應當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申請徵收土地的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應當在土地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七條 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被依法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協定或者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與市、縣(區)人民政府辦理相關手續。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縣 (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
第十八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抵押等交易市場,提高存量土地資源的配置效率。
第十九條 因鄉鎮企業、鄉 (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村建設,需要使用除國務院批准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
(一)占地二公頃以下的,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超過二公頃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規定的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人均耕地超過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村,每戶不得超過三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平方米。
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宅基地標準。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農村村民戶除父母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分戶,以及三代以上同住一處並且已有宅基地人均建築面積低於二十平方米的;
(三)回鄉落戶的復退軍人和回鄉定居的華僑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響村鎮建設規劃被收回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申請宅基地的。
第二十二條 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對退出宅基地的農村村民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將退出的宅基地,優先用於保障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宅基地需求。鼓勵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住宅,保障和支持鄉 (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以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需求。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合理利用地下空間,統籌地表、地上和地下的開發利用,促進城鎮土地複合利用、立體利用、綜合利用。
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依法取得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使用權的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參照在地表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下列規定報經批准:
(一)臨時用地三公頃以下並且不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二)臨時用地超過三公頃或者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與土地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契約。契約應當就臨時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復墾標準、補償費用、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二十五條 市、縣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需要,編制土地儲備計畫。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
(二)收購的土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建立土地督察制度,依法對市、縣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並支持、配合國家土地督察工作。
第二十七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覆蓋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開發利用、土地調查、不動產登記、監督檢查等事項的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台,對土地利用狀況和管理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與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實現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二十八條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土地執法部門協作、區域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情況通報、聯合執法等形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形成記錄,供公眾查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 1日起施行。 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遼寧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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