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1995年10月27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25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1995年12月22日公布 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1995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6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保障全市基本農田面積和質量的穩定,促進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農田,是指縣級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按照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指標,實際劃定的長期不得占用和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
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分為兩級。生產條件好、產量高、長期不得占用的耕地為一級基本農田;生產條件較好、產量較高、規劃期內不得占用的耕地為二級基本農田。
第三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應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列入本級政府的目標管理,作為政府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內容,接受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考核。
第四條 上一級人民政府應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級人民政府應與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定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計畫、財政、水利、環保等部門應配合做好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有權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控制指標,結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小城鎮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經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不得隨意更改或調整。確因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調整的,必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八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誌,由土地管理部門登記、上圖、建立管理檔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誌。
第九條 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
(一)基本農田數量在規劃期內不得減少;
(二)興辦鄉鎮企業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民建房,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三)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因農業內部結構調整,需將菜田、糧田改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及挖塘養殖等,須逐級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五)對沿河兩岸的基本農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統一規劃,優先安排治理河道和修建護田工程,防止洪水對基本農田的侵害。
第十條 國家建設確需征占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應持建設項目有關檔案,到被征占土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申領〈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呈報表》,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省或市人民政府申領《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 征占一級基本農田,向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用地;征占二級基本農田,向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式及許可權審批用地。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發給《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不發給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經批准征占基本農田的建設單位,除按規定繳納有關稅費外,有開墾條件的由用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的還須按下列標準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一)征占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水田每畝為15000元,旱田每畝為10000元;
(二)征占城市規劃區範圍以外的,水田每畝為9000元,旱田每畝為6000元;
(三)征占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菜田,每畝繳納20000元至50000元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不再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基本農田造地費標準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 以市人民政府出資為主興建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大中型建設項目,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
第十五條 征占承包者連續耕種5年以上劃入基本農田中的菜田,建設單位需按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數額的5%給承包者以地力補償。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造地費由行使批准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批准時收繳,按照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存儲,80%用於耕地開發復墾,20%用於中低產田改造。造地費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使用計畫,報財政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七條 基本農田經批准占用後,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應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在一年內組織新耕地的開發復墾,補充基本農田的數量。
第十八條 市、縣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質量管理。應建立基本農田地力監測網路,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地力變化狀況,並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九條 凡經批准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影響基本農田環境質量的,必須落實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
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應與建設項目總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後,由環保部門會同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第二十條 企事業單位因排放有害物質造成基本農田污染事故的,經環保部門鑑定後,除必須採取措施限期治理外,應依法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或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貫徹實施本辦法,依法保護、建設和管理基本農田,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及其基礎設施的行為制止、檢舉、控告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新造基本農田、改造中低產田等方面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經批准以及未領取《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占用基本農田的,責令退還耕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占用耕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罰款;
(二)無權批准或越權批准征占基本農田的,除限期恢復耕種條件外,對有關責任人由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由非法批准的機關賠償每畝5000元至10000元的基本農田損失費;
(三)未經批准擅自將基本農田改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及挖塘養殖等,責令恢復原狀,並處每畝1000元至2000元罰款;
(四)對破壞、移動和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的,責令恢復或賠償經濟損失,並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五)對單位和個人荒蕪或閒置基本農田的,除按《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收取耕地荒蕪費外,另處相當於耕地年產值1倍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一律使用市財政部門印製的罰沒收據,罰款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沒有完成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所載明的任務,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複議又不起訴,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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