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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黑土地保護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保護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總量減少、功能退化、質量下降,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黑土地保護範圍應當按照國家要求,科學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數量、質量和生態並重,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
第四條 黑土地應當用於糧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農產品生產。
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產,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協調機制,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工作,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黑土地保護工作。
第六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保障黑土地保護財政投入,將黑土地保護資金列入本級預算,綜合採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以利於黑土地水蝕、風蝕等的預防和治理。
第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科技創新,加強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科學研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推廣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強化技術服務。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農業技術推廣相關機構等協同開展科技攻關,發揮黑土地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的作用。
第八條 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
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黑土地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縣級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調查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土地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布、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監測制度,根據國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質量監測網路建設工作,建立黑土地資源資料庫,加強黑土地資源管理數位化建設,實行動態管理、精確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協同聯動。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黑土地分布和類型狀況,採取有針對性措施,對不同區域和類型的黑土地進行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
中北部平原區實施集中連片綜合治理,推行耕地有機質提升、保護性耕作,提高規模化經營和農業機械化水平。
東部丘陵山區實施水土流失治理,加強生態溝渠建設,推行保護性耕作,提高土壤有機質、改善土壤結構、保護土壤生物多樣性。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並結合土壤類型和質量等級、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制定並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畫,因地制宜合理採取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
第十二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科學的耕作制度,因地制宜實行秸稈直接還田、秸稈過腹轉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輪作休耕等耕地保護措施,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標準化種植方式。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秸稈離田作業的,應當採取科學有效措施,減少黑土損失。
第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高農田建設標準和質量,建設黑土地保護標準化示範區,優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標準農田,切實把黑土地保護好。
第十四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支持以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等為主要原料的有機肥料研發、生產。
第十五條 水行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最佳化水地資源配置,加強大中型灌區建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協同推進,完善水田、旱地灌排體系,建立健全農田水利設施的管理制度,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因地制宜採用水肥一體化等技術。
第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綜合運用工程、農藝、化學和生物等措施,分區分類開展鹽鹼耕地治理和易鹽鹼化耕地防治,防止黑土地鹽鹼化。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防沙治沙規劃,加強黑土地周邊的沙化土地治理,推動開展科爾沁沙地殲滅戰和荒漠化綜合防治,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以小流域為單元,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加強坡耕地、侵蝕溝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推動農業生產應對水旱災害水利救災能力建設。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第十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部門,按照因害設防、合理管護、科學布局的原則,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制定農田防護林建設計畫,組織沿農田道路、溝渠等種植農田防護林,防止違背自然規律造林綠化。農田防護林只能進行撫育、更新性質的採伐,確保防護林功能不減退。
第十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於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廣生物技術或者生物製劑防治病蟲害等綠色防控技術,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使用量,合理使用農用薄膜等農業生產資料;支持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支持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黑土地污染地塊調查及環境風險評估。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該加強對黑土地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範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範作用,並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應當依法發包農村土地,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契約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損害黑土地等行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應當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套用保護性耕作等技術,積極採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黑土地。
農業生產經營者未盡到黑土地保護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耕地保護相關補貼。
第二十二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防止黑土地污染。
第二十三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黑土地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發展。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並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制定剝離黑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標準和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七條 省、市人民政府對黑土地保護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
第二十八條 對黑土地保護不力的地區,由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約談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對破壞黑土地資源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檢察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範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遼寧省黑土地保護條例(草案)》解讀
近日,遼寧省司法廳就省農業農村廳起草的《遼寧省黑土地保護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一、立法背景
黑土地是珍貴的土壤資源,是“耕地中的大熊貓”。遼寧省地處松遼平原南端,耕地肥沃,雨水豐沛,是全球四大黑土區之一——東北黑土區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黑土地保護的重要指示精神,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完善黑土地保護制度,進一步加強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防止黑土地總量減少、功能退化、質量下降,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全面推進鄉村振興,有必要制定《遼寧省黑土地保護條例》。
二、主要內容
《遼寧省黑土地保護條例(草案)》共32條,主要就黑土地保護、利用和相關治理、修復等做出規定。
(一)關於基本原則。黑土地保護應當堅持數量、質量和生態並重,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黑土地應當用於糧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農產品生產。黑土層深厚、土壤性狀良好的黑土地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劃入永久基本農田,重點用於糧食生產,實行嚴格保護,確保數量和質量長期穩定。
(二)關於保護規劃。省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範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市、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黑土地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三)關於保護利用。明確有關部門在黑土地保護利用中的職責分工和具體措施,加強黑土地農田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科學的耕作制度,建設黑土地保護標準化示範區,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加強大中型灌區建設和高標準農田建設協同推進。
(四)關於綜合治理。加強黑土地生態環境的系統治理和修復,開展鹽鹼耕地治理和易鹽鹼化耕地防治,加強黑土地周邊的沙化土地治理,實施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推動荒山荒坡治理,科學減少化學農藥、除草劑使用量,組織黑土地污染地塊調查及環境風險評估,加強對黑土地周邊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五)關於嚴格監管。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黑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禁止盜挖、濫挖和非法買賣黑土。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有關部門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將黑土地保護情況納入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目標,並建立約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