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地區遼寧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 實施日期:2006年2月1日
  • 省  長:張文岳
  • 內容:穩定耕地面積
簡介,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簡介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業經2005年12月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穩定耕地面積,促進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第四條 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定期向上一級政府報告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情況,上一級政府應當加強對下一級政府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林業、環境保護、動物衛生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鄉(鎮)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水利、供電、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引導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逐年增加對基本農田的投入,改良土壤,合理保養土地,提高地力,防止基本農田的污染、沙化、鹽漬化。?
第七條 政府在編制和依法修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
縣和鄉(鎮)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程,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並在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件中載明基本農田的數量和位置。?
第八條 全省劃定的基本農田所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市、縣、鄉(鎮)基本農田的具體數量指標,由上一級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第九條 符合《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土地開發、整理後建成的標準農田和新增加的連片耕地、良種繁育基地以及其他按照規定需要實行特殊保護的耕地,可以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第十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按照下列程式劃定:?
(一)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一級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數量指標,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方案,經本級政府審定,報上一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鄉(鎮)政府根據縣政府編制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方案和下達的基本農田保護數量指標,按村(組)具體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地塊,核定保護面積,繪製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圖;?
(三)鄉(鎮)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繪製本行政區域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圖,填報基本農田保護區情況匯總表;?
(四)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後,由省政府組織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政府授權市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第十一條 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經驗收確認後,由縣政府設定保護標誌,並在基本農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基本農田保護區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保護區地塊名稱、編號、面積和四至範圍;?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圖;?
(三)保護區責任人;?
(四)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區檔案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變更台賬,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基本農田保護區檔案,應當自基本農田保護區驗收確認後60日內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者占用。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或者占用的,必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占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級政府提出意見後,逐級上報國務院批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使用基本農田申請;?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實地踏勘意見;
(三)基本農田補充劃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五條 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
耕地開墾費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不得減免、侵占或者挪用。?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的,當地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照基本農田補充劃入方案,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第十七條 經依法批准的建設項目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占用單位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契約的約定向被占用單位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並在臨時使用土地期限屆滿前恢復所占用基本農田的耕作條件。?
經依法批准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並按期歸還。?
第十八條 基本農田使用權以承包、聯營合作以及轉包、轉讓等方式依法流轉的,不得改變基本農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破壞地力。?
第十九條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
(二)侵占或者損壞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設施;?
(三)損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基本農田破壞的,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達不到基本農田要求的,當地縣政府應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原批准機關批准,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省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墾。?
復墾的基本農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政府授權市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第二十一條 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適時向社會公布在一定區域內推廣、輪換、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化學、生物肥料。?
利用基本農田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基本農田建設和保養義務,保持和培肥地力。?
第二十二條 經國務院批准占用基本農田興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方案。?
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設施建成後,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驗收。已建成的項目對基本農田有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縣以上政府應當在土地出讓金中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用於基本農田建設。?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土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一級政府。?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定期巡查制度,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鄉(鎮)以上政府應當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考核制度。?
上級政府每年應當向下一級政府下達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下級政府每年應當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基本農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的履行情況。出現基本農田減少或者破壞的,年度考核不合格。上級政府應當責令考核不合格的政府補劃基本農田,並暫緩下達其年度用地計畫指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臨時占用基本農田未按期歸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由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土地、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占用基本農田審批事項的;?
(二)應當組織復墾而未依法組織實施的;?
(三)對侵占、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2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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