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

《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在1996.05.24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基本農田保護實施細則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05.24
  • 實施時間:1996.05.2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劃定,第三章 保護,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罰則,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簡稱《條例》,下同)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重點保護、用養結合、從嚴控制占用、總量增減平衡的原則。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面積的劃定和監督管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質量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面積劃定和質量保護管理。

第二章 劃定

第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下列情況編制:
(一)耕地資源、土地利用狀況;
(二)糧食、蔬菜等農產品生產水平;
(三)人口和國民經濟對農產品的需求;
(四)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六條 省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確定本行政區域一、二級基本農田面積指標,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分解下達。
第七條 鄉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基本農田面積指標,確定本行政區域基本農田面積、具體地塊、四至界限,並結合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和地塊位置,預留非農業建設所需的用地。
第八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實地劃區定界工作以鄉為單位,由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逐村逐地塊進行,並設定縣人民政府統一製作的公告牌和四至界標等標誌。
第九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後,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標準驗收:
(一)基本農田面積指標全部落實到地塊;
(二)基本農業保護區的耕地符合《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三)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地塊登記造冊,數字準確,圖、表、卡一致,分布示意圖清楚。

第三章 保護

第十條 對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實行許可證制度。
國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占用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有關檔案,到縣土地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呈報表》,經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向土地管理部門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占用一級基本農田,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占用二級基本農田,屬於縣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屬於市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的,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核發《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
第十一條 土地管理部門對取得《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一)占用一級基本農田500畝以下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超過500畝的,報國務院審批;
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審批。
對未取得《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的單位,不予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沒有條件開墾新基本農田,或者有條件開墾,但需要在占用基本農田後進行的,必須繳納基本農田造地費(簡稱造地費,下同)。占用基本農田後開墾的新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與所占基本農田相當的,經縣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收繳單位應當將收繳的造地費全額退還給繳納單位。
第十三條 造地費的收繳標準:
(一)占用一級基本農田每平方米25元;
(二)占用二級基本農田每平方米15元。
第十四條 興建能源、交通、水利等大中型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以國家投資為主的,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免繳造地費;以省投資為主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繳造地費。
占用菜田,已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免繳造地費。
第十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基本農田,其造地費由行使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所屬土地管理部門收繳;國務院批准占用的基本農田,其造地費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收繳。
收繳的造地費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六條 新基本農田的開墾和中低產田改造,分別由縣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別與承擔開墾或者改造任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契約,按照其開墾或者改造計畫撥付造地費,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第十七條 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閒置1年以上未動工興建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下列標準收繳土地閒置費(即耕地荒蕪費):
(一)規劃區內每平方米10元;
(二)規劃區外每平方米5元。
收繳的土地閒置費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八條 挖魚塘、蝦池,栽果樹等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確需改變基本農田種植業用途的,必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由土地管理部門比照《遼寧省實施辦法》規定的征地審批許可權審批。
第十九條 承包基本農田從事種植業5年以上,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機構測定,地力與承包時相比,確有較大提高的,在基本農田被徵用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從獲得的土地補償費中撥付給承包人適當的資金,作為其培肥地力的補償。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鄉人民政府應當與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下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或者村民委員會主任,必須全面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土地管理部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鄉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對村民委員會履行《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告縣人民政府。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向基本農田提供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遼寧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條例》和本細則其他規定,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申領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呈報表》、《基本農田占用許可證》,由省土地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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