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決定

1997年8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9.27
  • 實施時間:1997.09.27
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了《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修正案(草案)》,決定對《撫順市基本農田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一)未經批准以及未領取《基本農田使用許可證》占用基本農田的,責令退還耕地,限期拆除或沒收占用耕地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的罰款;
(二)無權批准或越權批准征占基本農田的,對有關責任人由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經批准擅自將基本農田改種多年生經濟作物及挖塘養殖等,嚴重破壞種植條件的,責令恢復原狀,並處被毀壞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下罰款;
(四)對破壞、移動和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標誌的,責令恢復或賠償經濟損失,並處300元至500元罰款;
(五)對單位和個人荒蕪或閒置基本農田的按《撫順市土地管理條例》的規定收取耕地荒蕪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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