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

《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是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
  • 施行時間:2000年9月1日
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總 則,河道整治,河道保護,河道利用,法律責任,附 則,修改決定,修改說明,

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

2000年6月30日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0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2000年9月1日施行;根據2004年6月29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1年1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月5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23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的《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防禦洪水災害,發揮河道綜合效益,保障經濟建設順利進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河道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籌兼顧,治管並重,綜合利用和服從防洪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含區,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機構負責。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鄉(含鎮,下同)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鄉水利水保機構負責。
第五條 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本行政區域內渾河幹流的紅河與英額河匯合口以下至大夥房水庫河段、蘇子河幹流的永陵大橋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跨鄉河道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河道整治

第六條 河道整治規劃,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河道整治應當堅持治理與利用相結合,清障疏浚與築堤護岸相結合,工程防護與植物防護相結合。
第七條 河道整治標準:渾河幹流,大夥房水庫下游至瀋陽段為10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夥房水庫以上渾河幹流、永陵大橋以下蘇子河幹流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城市主要支流:章黨河、東洲河、詹家河、撫西河、將軍河、古城子河、拉古河、鮑家河、海新河、葛布東河、葛布西河城市段為100年一遇洪水;其他支流河為50年一遇洪水。
第八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有計畫地採取加固、改建、恢復、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條 對擠占河道,壅水、阻水,影響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工程建設單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或者拆除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採取處置措施,所需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十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道整治的重點工程項目,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並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河道整治資金的籌集。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資金以受益者自籌為主,政府給予補助。

河道保護

第十二條 河道管理範圍:有堤防的,為兩岸堤防背水坡堤腳之間;無堤防的,按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保護範圍(護堤地):渾河大夥房水庫以下河段為兩岸堤防背水坡堤腳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為兩岸堤防背水坡堤腳外延5至10米。
城市建成區內的河道保護範圍,納入河道管理範圍。
第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一)挖采沙石、取土、淘金的;
(二)爆破、鑽探、打井的;
(三)搭建臨時建築物的;
(四)臨時存放物資、設備的;
(五)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開墾、挖土、取石;
(四)修建溫室、種植高稈農作物、亂墾濫種和擅自栽樹;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六)其他可能危及河道暢通和防洪安全的。
第十五條 在河道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房、挖窖、開採地下資源;
(二)挖築魚塘、蛙塘、蓄水方塘。
已建成的魚塘、蛙塘、蓄水方塘,應當採取工程防護措施,保證堤防安全。廢棄後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 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樑、道路、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設方案必須報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並參加驗收。
在河道管理和保護範圍內修建的地下隱蔽工程設施,必須設定永久性標誌。
第十七條 主汛期河道管理範圍內必須停止一切影響行洪安全的採掘、施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並及時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礙物。
阻水工程對人民生命財產構成威脅時,由市、縣、鄉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進行緊急處置,並及時上報省防汛指揮機構。
第十八條 市、縣、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設,實行封山育林、植樹造林、退耕還林還草,涵養水源、保持水土。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營造護堤護岸林,林木實行誰造誰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條 護堤林、護岸林不準主伐;需要更新或間伐的,應當提出計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採伐許可手續,並完成規定的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條 各類蓄水工程的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防洪調度計畫,不得超限蓄水。泄洪應當兼顧河道堤防安全。

河道利用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開發利用河道內水資源,興建永久性攔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設施,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科學論證,合理確定工程布局。
第二十二條 大中型河流堤頂禁止機動車輛通行。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管理部門批准。使用單位應當對所利用堤段按原標準加固堤防,修築路面,並承擔常年性的維修養護。跨越堤頂的各種道路,必須填築坡道,嚴禁扒堤通過。河堤公路上修建的橋樑、涵洞必須保證行洪。
第二十三條 城市河道整治應當將園林、休閒、遊樂設施建設納入規劃。允許單位或個人按照規劃利用堤防、開發灘地、水面。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按河道整治規劃投資治理、開發河道。河道治理後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既不恢復原狀也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挖采沙石、取土、淘金對河道造成不利影響的,屬經營性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非經營性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爆破、鑽探、打井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三)搭建臨時建築物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存放物資、設備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堤上放牧、開墾、挖土、取石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四)修建溫室、種植高稈農作物、亂墾濫種和擅自栽樹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建房、挖窖、開採地下資源的,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挖築魚塘、蛙塘、蓄水方塘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工程設施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工程產權單位承擔;對河道和堤防等工程設施造成危害和損失的,責令限期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和賠償經濟損失,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未及時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礙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
第三十一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亂批項目危及河道堤防安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不按河道整治規劃和防洪標準審批工程項目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六條規定,不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或者對工程質量監督不力達不到標準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監督檢查失職的。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2013年8月23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3年9月27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本行政區城內渾河幹流的紅河與英額河匯合口以下至大夥房水庫河段、蘇子河幹流的永陵大橋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城市建成區支流河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具體管理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跨鄉河道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二、第十二條修改為:“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渾河大夥房水庫以下河段護堤地為兩岸堤防背水坡堤腳外延不少於20米;其他河道護堤地為兩岸堤防背水坡堤腳外廷不少於10米。”
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等;
“(三)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四)放牧、亂墾濫種;
“(五)擅自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挖築魚塘、蛙塘、蓄水方塘;
“(六)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七)使用毒魚、電魚、炸魚等方式捕魚,在城市河段內捕撈水生物;
“(八)其他可能危及河道暢通、防洪安全和生態環境等行為。”
四、第十六條調整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跨河、穿河、臨河、跨堤、穿堤、臨堤的橋樑、道路、管線、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設方案應當報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設施進行監督、檢查,並參加驗收。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的地下隱蔽工程設施,必須設定永久性標誌。”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涉河建設項目修建臨時工程設施形成阻水障礙或者破堤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恢復保證金,待恢復河道原貌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後15日內予以返還。
“河道恢復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不得挪用。”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七、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合併為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逾期不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殘土、垃圾等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三)放牧、亂墾濫種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挖築魚塘、蛙塘、蓄水方塘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的,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毒魚、電魚、炸魚等方式捕魚,在城市河段內捕撈水生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工具,對使用毒魚、電魚、炸魚等方式捕魚的,可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後,重新公布。

修改說明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定》業經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修改《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的必要性
《撫順市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00年6月30日經撫順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5日經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2000年9月16日施行。《條例》自2000年9月實施以來,為我市依法治理河道,加強河道管理,確保全全度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和上位法的修改完善,河道管理出現了涉河工程項目增多施工不規範、河道生態環境保護任務加重、市區河道管理養護建設滯後等亟待解決的問題。《條例》的部分規定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河道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對《條例》進行修改和補充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1關於涉河建設項目治理問題。我市河流眾多,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數量較大,許多建設單位在涉河工程建設過程中在河道內修建施工圍堰、便道、料場,將建築垃圾、廢棄物隨意堆放在堤防或河道內,施工結束後不按工程建設方案的要求清理現場,不但影響了河道環境,也給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安全留下了很多隱患,為了督促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前及時清除施工廢棄物和相關阻水障礙物,恢復河道原有行洪標準,增加了第十六條,規定了繳納河道恢復保證金制度。
2關於河道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問題。由於沒有明確專門的河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隊伍,缺乏資金保障,致使一些河道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和偏遠山區河道內生活垃圾和廢棄物堆積現象比較普遍,嚴重影響了河道防洪安全、河道生態環境和城鄉環境面貌,對此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反映強烈。為此,增加了第二十條規定“市、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3關於市區支流河河段管理界限劃分問題。為了加強對市區支流河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更好地發揮市區支流河防洪、景觀和生態作用,在第五條增加了“城市建成區支流河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具體管理界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規定。
4關於河道內禁止非法捕撈問題。市區河流是我市城市建設的寶貴資源和優勢,多年來,我市先後投入5億多元,對城市河道進行了綜合整治。目前,城市乾支流河段已建成橡膠壩14座、攔河閘2座,形成水面890多萬平方米,對改善市區生態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發揮了重要作用,也給市民提供了良好的休閒娛樂空間。但是近年來在河道內使用毒魚、電魚、炸魚等非法方式捕魚,城市河道內隨意捕撈水生物的現象屢禁不止,這種行為不但破壞了河道水生態環境平衡,也影響了城市景觀和形象。為了制止河道內,特別是城市河道內的非法捕撈行為,在第十四條增加了第七項做出了相應規定,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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