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由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並經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撫順市人大(含常委會)
  • 發文字號: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43號
  • 批准部門:遼寧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04年11月26日
  • 發布日期:2004年11月26日
  • 實施日期:2005年03月01日
  • 時效性:已被修訂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市政公用與路橋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條例的說明,

條例全文

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2004年10月27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04年11月26日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3號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依據
撫順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的決定(20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市區內從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並保障城市發展用水的需要。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規劃、水務、技術監督、衛生、城建、房產、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五條
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廠、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戶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戶供水工程。
第六條
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進行。
第七條
供水工程建設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進行設計和施工。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供水或者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企業組織投資建設;用戶供水工程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最低服務水壓不能滿足正常用水的,建設單位應當建設相應的水壓加壓設施。
市人民政府可以採用多種形式籌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鼓勵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
第九條
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產、生活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擅自建設供水設施。
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一條
供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淨水設施、輸配水管網、進戶水錶、公用給水站等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自建的與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機組、管道等供水設施。
第十二條
居民用戶的水錶及表前的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表後的供水設施由房屋產權人管理維護。
非居民用戶以其圍牆或者建築物外牆為界,牆外的供水設施及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由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牆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管理維護。
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管理維護。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必須經市規劃、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情況。因施工危害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二次供水使用的高低位水箱(池)應當按照設計標準設定,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定期清洗和消毒。經衛生防疫部門檢驗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供水企業中止供水。中止供水超過24小時的,由產權單位或者委託管理單位負責解決臨時用水。
第十六條
用戶使用的水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用戶對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計量機構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錶可以繼續使用,測試費由用戶承擔;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水錶由供水企業及時更換,並承擔測試費用。
第十七條
供水設施完好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供水企業和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或者檢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干擾對供水設施的檢修。
第十八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私自啟閉供水閥門;
(二)擅自移動、拆卸計量器具;
(三)盜竊供水井蓋、閥門、管道等;
(四)在供水管網上直接設泵抽水;
(五)向暗渠檢查井內排放雜物、機動車輛在輸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六)影響室內供水設施維護的裝飾裝修;
(七)不同水質的供水管網、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八)在供水管網(渠)保護區內堆放物料、采砂、取土或者修砌建築物、構築物;
(九)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保證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無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衛生防疫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每季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城市供水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
(二)供水管網壓力合格率;
(三)維修及時率;
(四)抄表準確率;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供水企業或者產權單位應當在接報後及時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並向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需要。
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備儲水設施。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經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用水指標後方可用水。
新建住宅居民生活用水和工程建設臨時用水的,由建設單位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辦理用水手續。
第二十三條
用水性質一經核定,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訂《城市供用水契約》,並自簽訂之日起3日內開始供水。
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二十四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交納水費。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交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由於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計量儀表的,在恢復正常抄表計量前,可按照前3個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計收水費;非用戶原因水錶故障不能計量的,按前3個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並應當及時恢復計量;非居民用戶用水量低於進戶水錶最小流量值的,按最小流量值計量交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
禁止下列盜水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四)在輸水暗渠上設泵抽水的;
(五)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用水的。
第二十六條
用戶不得故意滴水未計量用水。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進行設計、施工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給供水設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對二次供水高低位水箱(池)進行清洗和消毒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或者檢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業整頓。
妨礙或者干擾對供水設施檢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供水設施使用功能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行為,並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或者供水管網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用戶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供水企業或者產權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大修超過72小時、中修超過48小時、小修超過12小時未搶修完畢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辦理用水手續擅自用水或者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供水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戶未按照規定時間交納水費的,按應交水費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逾期60日未交納水費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停供水。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有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水、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在輸水暗渠上設泵抽水等盜用城市供水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照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和時間計量追繳水費外,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故意滴水未計量用水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本條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的條例

2015年12月22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範供水、用水行為,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內(含撫順經濟開發區,下同)從事城市供水的企業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並保障城市發展用水的需要。
城市供水用水實行合理開發水源和計畫、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國土、城管、水務、衛計、環保、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和經營用水合理計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建立供水價格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六條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七條鼓勵供水企業開展科技研發,推廣套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建立智慧型化管理方式,提升供水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供水、用水專項規劃,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用水專項規劃經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供水專項規劃,預留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用地。
第九條供水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
供水工程的建設方案應當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第十條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供水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徵求城市供水企業的意見。
第十一條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嚴格依照技術標準和規範,依法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業應當參與工程驗收。
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供水管理單位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二條鼓勵二次供水實施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保障城市正常供水、安全供水。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供水或者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更新改造應當以政府投入為主,資金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納入城市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市人民政府可以採用多種形式籌集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資金,鼓勵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
第十四條自建供水工程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需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線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管道連線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條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範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生活、生產和其他用水需要的,不得擅自新建、擴建或者改建供水設施。
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供水設施包括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的引水渠道、泵站、淨水設施、輸配水管網、進戶水錶、公用給水站等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自建的與公共供水管道連線的地下水池、水箱、水塔、水泵機組、管道等供水設施。
第十七條居民用戶結算水錶(不含水錶)至水龍頭之間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
居民用戶結算水錶(含水錶)至市政供水設施之間的共用供水設施,鼓勵新建住宅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並負責運行維護;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非居民用戶以其圍牆或者建築外牆為界,牆外的供水設施及用於結算的計量器具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牆內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護。有供水維修協定的從其約定。
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管理維護。
第十八條供水設施維修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行業技術規範標準,定期對設施進行巡檢、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因更新改造或者檢修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恢復費用計入工程成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干擾對供水設施的檢修。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時,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在二十四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手續,有關部門應當配合搶修工作,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第二十條涉及市政供水設施的建設、拆遷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拆遷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道情況。因施工危害市政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拆遷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因施工不當造成市政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人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修復,承擔修復費用,並按照實際發生的水量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供水企業接到通知應當在二小時內採取停水措施。
水量損失費用按以下方法計算:單位時間管徑流量×跑水時間×綜合水價。
第二十一條用戶使用的結算水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用戶對結算水錶計量準確度有異議的,由具有檢測資質的計量機構進行測試。經測試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錶可以繼續使用,測試費由用戶承擔;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結算水錶由供水企業及時更換,並承擔測試費用。
第二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一)私自啟閉供水閥門;
(二)盜竊供水設施;
(三)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設泵抽水;
(四)影響室內供水設施維護的裝飾裝修;
(五)不同水質的供水管網、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線;
(六)向暗渠檢查井內排放雜物、機動車輛在輸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七)在供水管網(渠)保護區內堆放物料、采砂、取土或者修砌建築物、構築物;
(八)擅自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
(九)其他損害城市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三條供水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水價標準計量收費;
(三)安裝的結算水錶符合國家計量規定,並定期檢定、更換和維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供水企業職工應當持證上崗,設定對外服務視窗,公開服務內容、收費、維修標準;
(五)按照規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報送相關資料;
(六)按照國家規定設定供水管網水壓測壓點,保證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驗制度,保證生活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無檢測能力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
第二十五條供水企業每季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城市供水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
(二)供水管網壓力合格率;
(三)維修及時率;
(四)抄表準確率;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供水設施在運行中發生故障時,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在接報後及時搶修;因工程施工、設備檢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壓的,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停止供水的,應當在搶修同時通知用戶,並向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生活用水需要。
不能間斷用水的單位,應當自備儲水設施。
第二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二次供水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二)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並保證水質常年達標;
(三)水質常規檢測,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
(四)建立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檔案;
(五)受委託的水質檢測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使用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六)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後,經檢測合格,方可繼續使用,檢測結果應當向當地用戶公示。
第二十八條二次供水設施專(兼)職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掌握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清洗、消毒的操作規程及日常衛生管理要求;
(二)清洗、消毒人員無傳染病、皮膚病或者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並通過每年的健康檢查。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用戶對供水服務的投訴,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答覆。
第三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城市供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遇有突發事件發生,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保證安全穩定供水。
第五章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用戶發現水質異常、設施出現隱患、故障,應當及時通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及時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裝飾、裝修等原因阻撓或者干擾維修、搶修供水設施。因搶修造成用戶損失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新建住宅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戶用水和工程建設臨時用水的,由建設單位向供水企業提出用水申請,辦理用水手續。
第三十三條用水性質一經核定,供水企業應當根據核定的用水性質與用戶簽訂《城市供用水契約》,並自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契約約定開始供水。
用戶不得擅自變更用水性質。
第三十四條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及時交納水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暫停供水。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量,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交納水費。因用戶原因用水性質無法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收繳水費。
由於用戶原因造成不能抄見計量儀表的,在恢復正常抄表計量前,按照前三個月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非用戶原因水錶故障不能計量的,按照前三個月月平均用水量計收水費,並應當及時恢復計量。
第三十五條用戶需要變更用戶名稱、暫停、終止供水、恢復供水、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有關手續。供水企業能夠現場辦理的,應當現場辦理;不能現場辦理的,應當自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不能辦理的,應當書面說明告知用戶理由;未辦理手續的,因用戶原因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禁止下列盜水行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的;
(二)故意損壞計量裝置用水的;
(三)非消防需要擅自使用消防用水的;
(四)在輸水暗渠上設泵抽水的;
(五)採取其他非法手段用水的。
第三十七條市政消防用水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安裝、維修和日常管理,所需費用由財政納入預算。
消防用水設施實行專用,不得用於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事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範進行勘查、設計、施工、監理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更新改造或者檢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妨礙或者干擾對供水設施檢修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對市政供水設施安全造成危害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危害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損害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供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未在規定時限內恢復供水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由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用水損失依據管徑的最大流量和時間評估。居民用戶按照每日三小時計算;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對盜水時間無法認定的,按照一百八十日計算。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觸犯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對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要求的建築物,在入戶之前再次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向用戶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用戶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直接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供水工程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的水廠、輸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供水工程和用戶用水的供水泵站、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戶供水工程。
第五十條撫順縣、清原滿族自治縣、新賓滿族自治縣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日公布施行的《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的說明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業經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撫順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於2004年10月27日經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1月26日經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現行條例自施行以來,對規範供水用水行為,維護供水用水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市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以及高層建築的不斷增多,供水用水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加之《中華人民共和國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我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的需要。因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1.關於居民共用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責任問題。針對居民共用供水設施運行維護責任方面出現的問題,《條例(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居民用戶結算水錶(含水錶)至市政供水設施之間的共用供水設施,鼓勵新建住宅由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並負責運行維護;既有住宅的居民共用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2.關於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問題。為貫徹落實“四部委31號檔案”精神,依法規範二次供水管理,針對我市二次供水實際,《條例(修訂)》第十二條規定:“鼓勵二次供水實施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管理維護,保障城市正常供水、安全供水。”從而明確了二次供水設施由供水企業實行專業化管理的方向。3.關於加強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維護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根據“四部委31號檔案”精神,將城市供水水質安全提升到改善民生和國家反恐的戰略高度。為保障民生,確保城市供水安全,結合我市二次供水實際情況,《條例(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均對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維護管理等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用以規範城市二次供水水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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