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在1989.01.19由遼寧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1.19
  • 實施時間:1989.01.19
*註:本篇法規已被《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修訂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發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實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廢止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省對外經濟合作的發展和擴大技術交流,適應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興辦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是本行政區域內管理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主管機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承辦、管理和適用費的徵收工作。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外商投資者應分別與中方合資、合作、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簽訂土地使用協定。
土地使用協定的內容,應包括用地面積、地點、用途、期限、土地使用費、雙方權利義務以及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含中方原有場地和施工臨時用地),由中方簽訂土地使用協定的單位持立項批准書和土地使用協定書向所在市或縣人民政府申請。
第六條 土地主管機關自接到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申請之日起,應在二十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由縣或市、省人民政府核發《土地使用證書》。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在土地使用協定期滿前兩個月內重新履行申請、審批手續;改變用途的,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更換證書手續。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中國法律保護。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土地,在土地使用協定有效期內,可以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協定期滿,由縣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書》。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可以使用四十年;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營口鮁魚圈、瀋陽出口工業加工區使用土地,允許包片承租開發,可以使用五十年。
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管理由市土地管理局設派出機構或人員實行統管、主辦土地使用權依法出讓(拍賣、招標、協定)、轉讓事宜。
第十一條 中方合資、合作單位可以將原有使用權的土地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徵用、劃撥、占用的土地應當支付的費用,按《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應向市或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交納土地使用費。但中方合資、合作單位將原有使用權的土地作為或合作條件的,其費用由中方合資、合作單位交納。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三元至二十元(人民幣),收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用地的位置、環境等因素確定。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租賃房屋使用的土地,其土地使用費由出租房屋者交納。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取《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按年交納土地使用費。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交。
當年土地使用費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交納的,按月加收使用費總額1‰的滯納金。
第十七條 下列各項用地,經所在縣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免土地使用費:
(一)興辦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科學技術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免交。
(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前三年免交,從第四年開始全額交納。
(三)開發農、林、牧、漁業,改造荒廢土地,興辦交通、能源項目,前四年免交。從第五年開始全額交納。
(四)與鄉、鎮、村合資、合作經營的項目,前五年免交,從第六年開始全額交納。
(五)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遭受損失。無力交納土地使用費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減免。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遵守中國有關資源管理、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和城鎮規劃的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領取《土地使用證書》一年後,未按土地使用協定規定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原批准用地的機關申明原因,超過二年未使用的,原核發證書機關有權吊銷《土地使用證書》,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經濟組織或個人投資興辦企業需要使用土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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