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意在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大連市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特制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86-02-07
  • 生效日期:1986-02-0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1986年2月7日大政發〔1986〕24號)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促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大連市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經大連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大連市興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需要使用土地者,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合營企業對於批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其使用權不得任意轉讓。
第四條合營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的用地範圍的確定、土地劃撥和發放用地許可證等事宜,由大連市城鄉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負責辦理。合營企業在城市規劃內使用土地的地政管理、使用監督和收費等事宜,由大連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局)負責辦理。合營企業使用城市規劃區外的土地的用地手續、地政管理、監督和收費等事宜,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辦理。
第二章 土地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凡申請使用土地的合營企業,均須具市計畫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批准的立項證件和市規劃局的用地批覆檔案, 在市房地產局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合營企業在批准用地範圍內進行建設,必須服從大連市的總體規劃,未經批准不得任意改變地形地貌和動用、破壞地上、地下資源和設施。
第七條合營企業的一切建築和生產設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土保持、文物保護、建築規範、防火安全等法規的要求,並接受市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合營企業必須按土地使用契約約定的用途進行建設,如需改變用途,變更用地範圍,須重新辦理批准手續。合營企業用地契約期滿,或因故經批准終止經營的,《土地使用證》必須交回審批機關。
中方如繼續使用,應辦理過戶手續。
第三章 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費
第九條合營企業使用土地年限,自簽訂土地使用契約之日算起。根據經營項目、投資額、資金回收期的長短和實際需要確定土地使用年限。各行業合營企業土地最長使用年限為:
(一)工業、倉儲用地三十年;
(二)租賃性質的商業住宅、招待所和辦公樓宇用地三十年;
(三)旅遊事業用地二十五年;
(四)商業、賓館、酒樓服務業用地二十年;
(五)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事業用地四十年;
(六)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二十年;
(七)對我市急需的技術特別先進的、投資額特別大的、回收期長的項目,經市政府批准可適當延長使用年限。
第十條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是新徵用的土地,還是利用中方企業原有的場地,均計收土地使用費。
土地使用費按公曆年度和批准用地面積計收,用地當年超過半長的按半年計算,不足半年的免收。
合營企業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納當年土地使用費。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的用途和地理環境條件分類確定,全市分五個類區(詳見附屬檔案),按平方米每年計收,收費標準(人民幣)為:
(一)工業、倉儲用地:
一類地區十五元至二十元;
二類地區十元至十五元;
三類地區五元至十元;
四類地區二元至五元;
五類地區零點五元至二元。
(二)商品住宅、招待所、辦公樓宇用地:一類地區二十元至二十五元;二類地區十五元至二十元;三類地區十元至十五元;四類地區五元至十元;五類地區一元至五元。
(三)商業、賓館、酒樓服務業、旅遊、建築(含構築物)用地:
一類地區二十五元至三十元;
二類地區二十元至二十五元;
三類地區十五元至二十元;
四類地區十元至十五元;
五類地區五元至十元。
(四)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事業用地:
一類地區三元至四元;
二類地區二元至三元;
三類地區一元至二元;
四類地區零點五元至一元;
五類地區零點五元以內。
(五)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零點二元至零點八元。
第十二條在同一建築物內有跨行業的合營企業,依據其企業經營大綱及建築物設計資料,由收費部門按各種行業所占比例審定其土地使用費收費數額。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在契約規定的建設期間,按本辦法標準的百分之二十五繳納土地使用費;契約規定的建設期滿,即按全額繳納。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合營企業或委託中方法人負責繳納;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由中方合營者繳納;以房屋租賃給合營企業的,由房屋出租者繳納。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標準五年內不變,五年後視情況的變化,可予調整。
土地使用費調整時,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的標準繳納。
經批准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從改變之日起按新用地性質標準計收土地使用費。
第十六條凡合營企業符合以下情況者,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予以減、緩、免收土地使用費。
(一)技術特別先進,產品為國家急需,社會效益特別好者,可免繳五年。
(二)填附增闢土地者可免繳十年。
(三)華僑、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投資興辦企業者,可減繳百分之二十。
(四)凡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況,確定無力繳納土地使用費者,當年可緩免。
合營企業申請減、緩、免繳土地使用費,均由市房地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審核。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費由市房地局或所在縣(市)、區政府徵收, 作為地方財政收入,按年上交財政部門,由市、縣人民政府統籌使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凡違反本辦法,由地政管理部門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賠償損失,罰款,暫停施工、生產、營業,直至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吊銷《土地使用證》,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九條在大連市舉辦的中外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的土地使用管理,可比照本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在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用地,按《大連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執行過程中,如國家頒布新的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 關於市街類區劃分

一類區:
指市內三個商業繁華中心及交通方便的生活居住區。
具體範圍:
1.以中山廣場為中心,東自史達林路至五五路;西自中山路至友好街;南至南山路;北至長江路(包括青泥窪橋、天津街、三八廣場域區)。
2.以史達林廣場為中心,東至市場街和新開路;西至不老街;南至珠江路;北至長江路(包括長春路、西崗市場、中華市場等區域)。
3.以五四廣場為中心,東至萬歲街;西至興工東五街和如意街;南至黃河路;北至長江路(包括沙河口市第二百貨商店、農貿市場和西安路兩側周圍繁華區域)。
二類區:
指區域性商業、服務行業和交通條件比較方便的生活居住區,即市街區範圍以內,一類區以外的區域。
具體範圍:
北至鐵路沿線;西至泉涌街;南至勝利路、解放路、八一路兩側;東至寺兒溝。
三類區:
指小區性商業服務網點和一般性生活居住區。
具體範圍:
石道街、白雲山莊、老虎灘、傅家莊、黑石礁、星海街、南沙河口、馬欄村、
西山村、香爐礁、春柳、榮華、北崗、新甘井子、金家街、周水子,台山村、侯家溝、椒房、金南路、海茂村、山中村、老甘井子。
四類區:
指城市偏僻生活區。
具體範圍:
轉山、石槽、棒棰島、景山溝、高家溝、華樂、新起屯、黑石礁西村以及石家溝、王家溝、由家村、泡崖子、郭家村、南關嶺鎮、三道溝、老尖溝以及各縣(市)鎮等。
五類區:
縣(區)鎮以外的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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