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檔案來源】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連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自行確定
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聘用、辭退(解除勞動契約)職工。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採取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自行招聘職工,也可以委託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代為招聘。企業招聘職工,應到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手續。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職工,應由企業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並報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勞動契約的內容包括:任務、報酬、期限、保險福利、違反契約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依法簽訂的勞動契約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履行。
第六條下列職工,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經過試用不合格的;
(二)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作的;
(三)因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中國政府對勞動契約制工人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五)嚴重違反企業勞動紀律的;
(六)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企業宣告解散的。
第七條下列情況,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一)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第八條下列情況,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經開發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契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職工有升學、入伍、外遷等特殊情況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徵求企業工會意見,並向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職工被開除、勞動教養和判刑的,其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對勞動契約期滿不再續聘的職工或按第六條(三)、(四)、(六)項規定和第八條(一)、(二)、(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契約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外商投資企業對按第六條(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契約的職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發給本人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後果的,企業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開除職工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並向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報開發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應按不低於本地區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120%確定;職工退休養老保險金,按職工實得工資的20%提取;職工住房補助基金,按職工實得工資的25%提取;職工待業保險金,按職工實得工資的1%提取。
第十四條職工退休養老保險金由企業按規定向開發區勞動保險公司繳納;住房補助基金留給企業用於解決職工住房;待業保險基金向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繳納。
第十五條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如實列支。
職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外商投資企業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向中方有關部門支付補償費。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實行每周不多於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不多於八小時的工作制度。企業職工享受中國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待遇。
職工逾時工作,企業應按規定付給加班費。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應執行中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基本建設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應有勞動人事部門參加,不符合中國政府勞動安全、勞動衛生規定的工程,不得施工、投產。
第十九條勞動契約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調無效的,可向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在開發區投資興辦企業的勞動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工資管理辦法》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