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開發區改善投資環境若干規定

《大連開發區改善投資環境若干規定》是2002年1月29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開發區改善投資環境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0609
  • 發布日期:2002-01-29
  • 生效日期:2002-01-29
概述,內容,

概述

大連開發區改善投資環境若干規定
(2002年1月29日)

內容

為了營造低成本運營的投資環境,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制定改善投資環境若干規定。本規定在開發區內適用。
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
1.除國家限制的特許行業外,項目立項由審批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2.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產品內銷、進口付匯設備清單、加工貿易及特定商品登記許可證,由審批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3.非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取消計畫投資通知單,由審批管理改為備案管理。
4.對一般的工業、民用建築項目,取消“確定取費類別”、“開工審批”兩個審批事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驗收制改為備案制。
二、改進企業註冊登記辦法
5.企業註冊登記受理和材料審查實行專人負責制,經營場所的勘驗實行誰管轄誰勘驗。實行網上登記、網上監督管理。
6.企業如果從2001年起連續三年無違法行為、經營狀況良好和商事信譽較高,可以免檢。
7.如果興辦生產型企業需要租賃廠房或場地,可暫用臨時辦公場所合法使用證明辦理註冊登記,待廠房落實後再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企業如果申辦房地產開發,只要行業管理部門同意,無需提交資質證書,便可辦理登記;除國家專營、禁止經營、限制經營的項目外,對企業經營範圍一律按企業申請的範圍核准。
三、清理取消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
8.從2001年起,取消振興路收費。
9.取消管委會各職能部門的行政性收費。2001年內逐步取消非經營性事業收費。
10.管委會及所屬部門召開的會議,一律不收取會務費。
四、調整人才引進和勞動用工政策
11.調整人才引進政策,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
(1)實施人才證書制。對企業急需且符合入區條件但暫無法辦理戶口的人員,可以先辦理人事關係調轉手續,發給《人才證書》,憑此證書享受開發區常住居民的各項待遇;
(2)籌建博士後流動工作站和留學生服務站,建立引進智力資源的信息網路和配套服務體系;
(3)設立人才發展資金,用於資助科技成果的轉化、研發及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4)開通人才熱線電話、人才電子信箱、人才郵政信箱,在管委會網站、開發區報開設人才服務欄目,建立人才資源儲備庫。
12.對企業招用大連市轄區農民工,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隨報隨辦,勞動力資源地由企業自定,也可委託勞動服務公司推薦。取消企業不得跨年度使用外來工的限制。除受企業委託或與勞動服務公司聯合招工(聘)外,企業招用人員由企業自行審核報名環節的證件。
13.調整勞動契約管理辦法。
(1)用人單位除可以使用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的契約文本外,也可以依據《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自行制定契約文本,但須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修改意見,該契約文本就可使用。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契約,既可鑑證,也可不鑑證。
14.工資計畫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非國有企業可自主確定工資水平、年度工資總額和內部分配方案。
五、強化服務,依法治稅
15.由於管委會稅務主管部門的原因,使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則只追繳稅款,不課徵滯納金,不罰款。
16.如果納稅人未按規定申報、登記、變更、註銷;設定、保管、使用、提供相關資料,先下達限期改正通知書,如逾期不改正,則按有關規定處理。如能證明納稅人是因失誤造成未繳或少繳稅款,則只補稅,不罰款。
17.免費提供網上稅收管理系統,企業可網上傳遞涉稅文書,稅務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回覆信息。
六、引入競爭機制,打破行業壟斷
18.對自來水、供熱、供氣等二、三次管網施工工程實行招投標,在符合國家材料質量標準的條件下,不指定材料供應商。
19.消防工程施工實行招投標,企業自主選擇達到消防部門規定質量標準的消防設備和器材。
20.電氣工程的施工單位、設備的確定,在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和電力部門允許進網的設備廠家中進行招標。
21.開設企業電費專用帳戶,企業的電費由銀行統一划撥,取消月初一次性預收電費辦法。
22.在控制開發區用水總指標的前提下,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狀況隨時申請增加用水指標,試用3至6個月,再核定其用水指標。
23.電信部門為開發區大型企業和重要用戶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七、強化通關服務,暢通物流
24.實行海關作業退單說明制度。海關業務視窗在受理企業報關及單證審核時,對不予受理或退單的,必須向申報人員說明不予受理或退單理由。關員不得無故拒單或壓單。
25.開發區內企業進出口貨物驗放可以提前預約,貨物隨到隨驗。
26.成立“開發區海關業務諮詢服務小組”,為企業提供業務諮詢服務和受理企業投訴。
27.改進通關作業,把監管要素編成計算機語言,由計算機自動判斷和識別企業的多種申報行為是行還是不行。
28.成立“綠窗”聯合服務小組。由管委會、檢驗檢疫局、外匯管理局、國稅局、海關等部門主要領導,組成一個具有決策能力的辦事機構,協調解決項目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有關問題。
29.檢驗檢疫工作全面推行“六個一”工作模式,即一次報驗、一次取樣、一次檢疫檢驗、一次衛生除害處理、一次計收費、一次簽證放行。
八、嚴格規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
30.向企業印發《保護企業監督卡》,凡在開發區註冊並在區內生產經營的企業都受監督卡的保護。企業如對有關部門的公務執行持有異議,可隨時填寫《保護企業監督卡》,並及時向監察審計局反映。對於監督卡反映的問題經查實後,監察審計局將向有關部門下達“投資環境建設警戒書”或“建議書”。凡收到警戒書或建議書,又不能及時採取措施改正的部門,將視情節予以查處。
31.建立企業投訴責任追究制度。凡被企業投訴並經查實的部門或個人,如屬於服務態度、工作作風和辦事效率方面的問題,將給予黃牌警告;如屬於違規違紀方面的問題,將嚴肅查處;如屬於對投資環境建設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方面的問題,將追究其領導班子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32.聘請投資環境建設特邀監察員對行政執法、經濟管理、社會服務等部門進行監督。
九、為企業提供及時、高效的服務
33.成立項目推進領導小組,對新批生產型企業的籌建工作進行協調、服務,加快項目開工投產速度;對已投產企業進行跟蹤服務,解決生產經營中的難題。
34.企業投訴在1至3個工作日內給予明確答覆;對於特急或重大事件的投訴,立即辦理。
35.在開發區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享受開發區常住居民在醫療和子女入托、就學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36.設立管委會主任熱線電話,設立企業投訴辦公室(管委會辦公室綜合處)。
十、有關事項
37.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相牴觸,以本規定為準。
38.本規定由開發區改善投資環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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