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0-15
【生效日期】1984-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若干優惠待遇的規定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具體情況,對外國和港澳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簡稱客商)前來開發區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和客商獨資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區企業),實行下列優惠待遇:
1客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徵收。
2客商投資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中外合資企業,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所得稅。
3從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兩年內客商前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屬於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的,或客商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除享受第二條規定待遇外,經批准可繼續減免一至三年所得稅。
4客商在開發區投資興辦農業、林業等利潤較低的企業,減免稅期期滿後,還可在以後十年內繼續減征所得稅額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5客商將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匯出中國境外時,免徵匯出稅。
6客商從合營企業中將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開發區其他合資企業,期限五年以上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稅款的百分之四十。對技術特別先進的、經批准可適當擴大退稅比例以至全部退還。
7開展區企業發生年度虧損, 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 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8 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而有來源於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按我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施行細則以及有關規定明確免徵預提所得稅的以外,均減按百分之十徵收預提所得稅。
9外國租賃公司以租賃方式向開發區的企業、公司提供設備物件,其所得(扣除設備價款後)的租賃費,在所簽契約有效期間,按百分之十徵收預提所得稅;其中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取得的租賃費,免收預提所得稅。
10無償援助或派來支援開發區建設的外國專家、工作人員,從我國取得的各種補助或零用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11在開發區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以及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華機構中工作的外籍人員,凡屬於執行任務,從事業務工作的,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免交個人所得稅。
12客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從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八年內。前三年免
征地方所得稅,後五年減半徵收。
13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延長到四十至五十年,或更長的時間。企業的固定資產經批准可予加速折舊。
14開發區本身和區內企業進口的生產和管理設備、建築器材、合理數量的自用交通工具和辦公用品,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均免徵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15開發區內企業生產的產品出口時(不含國家限制出口產品),免徵出口稅和工業環節的工商統一稅。
16在開發區內投資並居住的客商,在開發區內工作和居住的中國境外技職人員,進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均限合理數量),免徵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17客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 其產品屬於國內短缺的, 或者客商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 設備的, 或者使用國內原材料、零配件較多的,均可按我國政府規定,內銷一定比例。但是,凡屬於使用免稅進口的原料、零部件、元器件生產的產品內銷和將這些料件直接內銷時,應照章補繳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18開發區企業在開發區內銷售的自產產品: 屬於供應開發區生產建設用的生產資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免徵工商統一稅;屬於煙、酒、化妝品、礦物油等產品,按規定稅率減半徵收工商統一稅;其他一律按百分之三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
19 商業零售、飲食、建築安裝、銀行、保險等收入,一律按百分之三稅率徵收工商統一稅。
20客商投資的生產性企業,在投產後繳納工商統一稅有困難的,經批准可以減免。
21建設開發區基礎設施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不分外匯來源,一九九0年以前免徵關稅和進口工商統一稅。
22開發區內的進出口貿易,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也可以委託外貿公司代理。
23開發區企業採用我國生產的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其價格按我
國當時同類商品的出口價格以外匯結算。
24客商在開發區的用地按需要提供。使用費的標準,根據不同區域條件、行業和使用年限分類按等確定,每年每平方米收費標準(人民幣)為:
工業、倉儲用地:一等一元三角,二等一元;
商業、服務業、旅遊建築用地:一等十五元,二等十三元;
商品住宅、辦公樓用地:一等七元,二等五元;
別墅區用地:一等十元,二等八元;
露天遊樂場、種植、畜牧、養殖業用地:一等四角,二等三角。
25場地開發費(含土地徵用費、 拆遷安置費和為企業直接配套的供水、 供電、煤氣、排水、通訊、道路等公共設施應攤的費用)根據不同區域和行業,收費標準每平方米為人民幣一百六十五元至一百九十元。兩年內付清者不計利息,兩年內付清有困難的,可分年繳付。分年繳付的最長時間分別是:國內各地區、各部門興辦的企事業,不得超過二十五年;客商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和獨資企業,應於契約期滿前兩年付清。凡超過兩年分年繳付的,按規定利率負擔開發費利息。自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起,三年內來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減收場地開發費:一九八五年投資的減收百分之三十,一九八六年投資的減收百分之二十,一九八七年投資的減收百分之十;並免收三年土地使用費。
26客商在指定區域自行投資建設基礎設施的,免收場地開發費和十五年到二十年的土地使用費。
27凡在開發區興辦文化教育、科學研究、醫療衛生、社會公益事業,免收土地使用費。
29為開發區提供原料的單位,產品以出口為主的企業,可通過出口創匯分成形式,取得外匯收入。
30對進出開發區的客商和中國境外技職人員,簡化手續,給予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