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發布單位】806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7-25
【生效日期】1987-07-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連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遼寧省
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動用、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和資源。
第三條 凡申請在開發區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憑批准在開發區興辦項目的檔案和有關資料,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土地使用契約應訂明用地面積、地點、用途、期限、費用數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定金、違約責任等。
第四條 經批准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者),對土地只有使用權,禁止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自領取《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9個月內,應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逾期者,繳銷《土地使用證書》,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和用地範圍,如需改變,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土地使用年限應根據土地使用者投資項目的經營年限確定。土地使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土地使用者應根據土地使用契約的規定按年計繳土地費。
土地費標準:
生產性用地 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7元(人民幣,下同),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6元;
非生產性用地 一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0元,二等土地每年每平方米8元。
第九條 土地使用者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繳清當年的土地費。領取《土地使用證書》當年,用地時間超過半年的按半年計繳,不足半年的免繳。
第十條 土地費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的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於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契約期內,如遇土地費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領取《土地使用證書》年度起,免繳五年的土地費。
第十二條 對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用地,根據實際情況減收土地費。
第十三條 1990年1月1日以前來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在經營期期內,均執行生產性用地的土地費標準,並按生產性用地的標準減收10-30%的土地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限期騰退土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土地使用證書》等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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