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範城市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和保障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結合大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和進行房地產開發管理,均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協調、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
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的日常協調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保稅區的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房地產開發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項目
第四條 市及縣(市)、區計畫部門、規劃土地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畫和用地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審定後下達執行。其中,縣(市)、區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畫和用地規劃經審定後,還須報市領導小組同意。
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根據批准下達的年度房地產開發項目計畫和用地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確定開發項目建設用地的處置方式。
第五條 列入計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審批和管理,按下列規定分工:
(一)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二)金州區、旅順口區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保稅區內的住宅、商服、寫字樓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其他項目由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三)瓦房店市、普蘭店市、莊河市、長海縣內的住宅、商服、寫字樓等房地產開發項目,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與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其他項目由所在地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負責。
第六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審批前,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應會同計畫、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等相關部門就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城市規劃設計條件、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要求、基礎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等,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在與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簽訂《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履約保證書》(以下簡稱《履約保證書》)後,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發給《大連市房地產綜合開發項目及建設用地中標通知書》(以下簡稱《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其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單位,應在取得《中標通知書》之前,繳納20%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房地產開發項目單位應在取得《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後,到市計畫、建設、規劃土地、房地產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自接到《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之日起,一般項目6個月內、大型公建項目8個月內辦完用地手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逾期不辦的,《中標通知書》或《建設項目通知書》即行失效,先期繳納的有關費用和出讓金不再退回。
第九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如果改變土地使用用途,擴大用地面積,增加建築面積,必須經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審核,報領導小組批准後,調整用地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重新或補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第十條 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在交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取得《建設用地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後,方可申請《施工許可證》開工。
第十一條 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按《大連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在辦理專業配套使用手續前,須向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準予配套通知單》。對無《準予配套通知單》的,各專業配套部門不予辦理配套使用手續。
第十三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履約保證書》的約定,按期投入資金開發建設。未按期動工或雖動工但未按期竣工的,按《大連市房地產開發停緩建項目處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單位,應當向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開發項目進行驗收。對其中竣工的住宅小區,還應由市建委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經營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原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逐步改制為規範化的公司。
第十六條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其註冊資本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大連市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元人民幣;
(二)外省市的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三)單位和個人在市內四區設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四)單位和個人在縣(市)和旅順口區、金州區以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設立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元人民幣;設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註冊資本不得低於300萬美元。
第十七條 設立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到外商投資企業審批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有關部門在辦理申請登記、審批手續時,應聽取同級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檔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聘用契約。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實行資質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開發項目。
第二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以及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技術規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質量承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將房地產開發、建設過程中的主要事項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定期送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受讓人必須具備從事房地產開發的資格。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須報經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銷售登記和領取《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簽訂商品房銷售契約,必須使用市工商局、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房地產局共同認定的契約文本。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按《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辦理商品房基準價格報批手續,並嚴格執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委託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託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和商品房銷售委託書。中介機構不得為無《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的企業代理銷售商品房。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商品房銷售廣告中應當載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明的文號。
第二十六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收的房屋預售款,應存入項目所在地銀行,專項用於項目建設。在支付和清償該預售房屋的全部建設費用之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範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保修期內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而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擴大用地建築面積,但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使用費;影響城市規劃的,由規劃土地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未經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補辦驗收手續;逾期不補辦驗收手續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經驗收不合格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 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不辦理備案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銷(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計畫、建設、房地產、物價等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上述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管理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