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大連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在1995.06.03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5.06.03
  • 實施時間:1995.06.03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和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銷售(含預售,下同)是指有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式建設中的房屋銷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區內的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的,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全市商品房銷售管理在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工作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開發辦)和房地產管理局負責。
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須先經市開發辦審核同意後,到市房地產局辦理銷售登記和領取銷售許可證。
外銷商品房須經市開發辦批准,內銷的商品房不準外銷。
第六條 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必須按《大連市商品房價格管理辦法》辦理商品房基準價格報批手續,並嚴格執行有關價格管理規定。
第七條 開發經營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應提交下列檔案及資料:
(一)開發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二)《中標通知書》;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建築施工契約;
(五)房屋拆遷許可證及拆遷安置方案;
(六)國有土地使用證;
(七)預算成本明細表;
(八)平面位置圖;
(九)投資達到總投資額25%以上的證明。
第八條 開發經營企業、房屋中介機構通過電視、電台、報刊等公眾新聞媒體刊播商品房銷售廣告,須向廣告審批機關和新聞媒體單位交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廣告中須載明許可證號碼。凡涉及商品房行銷策略的廣告,均視為銷售廣告。
第九條 開發經營企業、房屋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必須在房地產交易市場內進行,並將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懸掛在交易場所。銷售商品房必須按規定辦理有關交易手續。受委託代理銷售商品房的須持有書面委託書。中介機構不得為無許可證企業代理銷售商品房。
第十條 商品房銷售,必須使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契約文本。商品房銷售契約生效後,出售方要按規定將契約附本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承購人應及時持有關憑證按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未經市開發辦審核同意銷售商品房,或開發經營企業非法將內銷商品房轉為外銷的,由市開發辦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並處以銷售房屋價值2倍以下罰款,一年內不批給新的開發用地。
第十三條 開發經營企業無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出售商品房或房屋中介機構為無銷售許可證的開發經營企業銷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各類廣告媒體為無銷售許可證的開發經營企業刊播商品房銷售廣告,按《廣告法》對廣告媒體單位實施處罰。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工商、物價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工商、物價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對非開發經營企業發生的違法銷售商品房行為,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大連市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內銷售商品房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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