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在2000.04.14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民政府印發《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用品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0.04.14
  • 實施時間:2000.04.14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用品管理的通告》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殯葬用品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殯葬用品管理,淨化城市環境,杜絕封建迷信活動,根據《遼寧省殯葬管理實施辦法》,通告如下:
一、製造、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城市區直接向大連市民政部門申請),經批准,取得大連市民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生產(銷售)殯葬用品批准證》(以下簡稱《批准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批准證》由民政部門每年年檢一次,每3年換髮一次。
二、本通告發布前從事製造、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未領取《批准證》的,應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2個月內向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發給《批准證》;不符合規定條件和逾期未申請的,予以取締。
三、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城市區主次幹道兩側,不再新批殯葬用品廠(店);已經領取《批准證》的,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不予回遷;其餘的由民政部門負責在1年內組織逐步遷出。
四、製造、銷售殯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經民政部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市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紙錢和紙紮牛、馬、羊等實物以及其他封建迷信的殯葬用品,除殯儀館和經營性公墓外,不準銷售和燃燒燒紙。
五、製造、銷售殯葬用品,必須在經營場所內進行,不得在經營場所和朝街面的櫥窗內擺放、展示。經營場所牌匾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名稱和市民政部門規定的規格、材質製作。
六、民政、公安、工商行政、城建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查處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保證本通告的貫徹執行。
七、本通告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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