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

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範,作為行為準則和工作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0年4月9日
概覽,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棄管房產的申報登記,第三章 棄管房產的代管及收歸國有,第四章 棄管房產的維修管理與資金來源,第五章 其他規定,第六章 附則,

概覽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四月九日
大連市棄管房產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棄管房產管理,改善棄管房產使用人的居住條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棄管房產,是指因無法確認房屋產權單位或產權單位主體滅失,導致無人經租和維修管理的公有住房。
產權主體依然存在的自管房產單位,應當依法履行對自管房產的維修管理義務,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自管房產放棄管理。
第三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國有土地上的棄管房產,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為棄管房產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房屋局委託市住房保障中心,具體負責市內四區棄管房產的申報登記及維修管理相關工作。
市財政、工商、民政、公安、城建、規劃等部門和土地儲備、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與棄管房產管理相關的工作。
第五條 區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協助市國土房屋局做好本轄區棄管房產的申報、審核及維修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棄管房產的申報登記

第六條 棄管房產管理實行嚴格的申報審查與備案登記制度。
第七條 棄管房產的居民或居民代表可通過居住地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自願進行棄管房產申報登記。
第八條 棄管房產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應認真了解轄區內棄管房產的管理現狀及歷史沿革情況,對確屬棄管房產的,協助居民填報《大連市棄管房產申報備案登記表》,並填寫調查意見上報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在受理所轄社區棄管房產申報時,應對原房屋產權單位業已滅失以及註銷登記時間等相關情況向工商管理部門予以核實。對產權單位確不存在的,填寫審核意見後,轉所在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審查。
第十條 各區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應認真核查棄管房屋產權登記及企業註銷登記等相關情況,對確屬棄管房產的,填寫覆核意見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第三章 棄管房產的代管及收歸國有

第十一條 經市住房保障中心備案的棄管房產,由市國土房屋局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無人認領,或認領人無法提供房地產權屬合法證明的,由市國土房屋局代管。
第十二條 棄管房產代管期間,仍無人認領或認領人無法提供房地產權屬合法證明的,可由市國土房屋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無主房產認定。經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無主房產的,收歸國有。
第十三條 棄管房產代管期間,房屋合法權利人出現,並對房屋提出返還請求的,由房屋合法權利人向市國土房屋局提交該房屋的合法權利證明,申請辦理房產返還手續。
已由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無主房產,房屋合法權利人出現,並對房屋提出返還請求,經人民法院重新判決返還房產的,市國土房屋局應依法辦理房產返還手續。
第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申請返還房產時,房屋合法權利人應與市國土房屋局據實結清用於該棄管房產維修管理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並承諾接受全部權利義務。

第四章 棄管房產的維修管理與資金來源

第十五條 棄管房產使用人所欠繳的公房租金,應作為棄管房產維修的主要資金來源,由市國土房屋局進行租金測算並組織收繳。收繳租金存入市棄管房產專項資金賬戶,專項用於對棄管房產的維修。
同一樓房已經出售給個人的私有房屋,應當按照私有房屋產權面積所占比例,分攤所應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十六條 對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條件的棄管房產,由市國土房屋局組織實施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出售的售房款及按規定提取的住宅維修資金,統一存入市棄管房產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第十七條 棄管房產所需的維修資金,原則上由公有房屋使用人與私有房屋產權人共同承擔。公有房屋使用人拒不交納陳欠租金,或私有房屋產權人不願意承擔維修費用的,視為自願放棄房屋維修。
第十八條 對尚未實施公有住房出售的棄管房產,在繳清全部陳欠租金仍不能滿足維修需要時,經市國土房屋局進行資金測算,可適當提高房屋租金標準。
第十九條 對通過上述籌資來源仍不能滿足棄管房產維修需要的特殊情況,由市國土房屋局會同市財政局提出籌集資金方案,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由市國土房屋局依法代管的棄管房產,其拆遷改造時所發生的房屋拆遷補償費,全部收繳至市棄管房產專項資金賬戶,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市國土房屋局可根據全市棄管房產的登記數量以及維修資金籌集情況,將依法代管的棄管房產納入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對納入維修計畫的棄管房產,由市國土房屋局按照政府採購管理相關規定,招標確定維修施工單位及施工監理單位,實施棄管房產維修。
第二十三條 棄管房產維修的預算、決算,需經市財政部門審核。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房屋陳欠租金收繳齊全且符合公有住房出售條件的棄管房產,應優先列入棄管房產維修計畫並實施公有住房出售。
第二十五條 對維修及實施公有住房出售後符合物業管理條件的棄管房產,可按照《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規定,將其納入專業化物業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建設年代久遠且安全狀況較差的棄管房產,市、區兩級政府應優先將其納入舊城區改造計畫予以拆遷改造。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市國土房屋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5月1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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