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0-15
【生效日期】1984-10-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勞動工資管理辦法
(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五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二條外國和港澳地區的公司、企業以及個人(以下簡稱客商)投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和客商獨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職工, 實行契約制, 企業同職工簽訂勞動契約。勞動契約應包括以下內容:生產或工作任務;勞動報酬;生產或工作時間及假期;勞動保險和生活福利;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勞動紀律和獎懲規定;因工負傷、致殘、死亡的處理;契約的變更和解僱、辭退職工的條件;其他應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契約應經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核准。
第三條開發區設立勞動服務公司,為開發區企業招用和培訓職工,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核定職工勞動服務費標準,負責職工社會勞動保險的統籌工作。
第四條企業招用職工,可由勞動服務公司代為招收;經勞動服務公司同意,也可由企業自行招用。 新招職工試用期三個月到半年。 試用合格者須經勞動服務公司辦理錄用手續,並由錄用單位支付一定數額的手續費。對錄用的職工按照契約規定及本企業經營的要求進行管理。為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職工技術素質,企業可根據需要進行專業訓練。
企業不得招用在校學生和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
第五條企業招用職工應按人支付勞動服務費。勞動服務費標準按照企業類別和工種,在簽訂勞動契約時議定。根據職工勞動技術熟練程度,每年調整一次勞動服務費,上調幅度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
第六條勞動服務費的分配比例:以百分之七十作為職工工資直接支付給職工本人;以百分之二十五作為社會勞動保險和補償國家對職工的各種津貼;以百分之五作為企業補貼職工的福利費用。
第七條企業職工的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等制度,由企業自行決定,並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第八條企業實行每周不多於六個工作日,每日工作不多於八小時的工作制度(特殊工種工作時間例外)。加班加點時另發加班加點費,同時追加勞動服務費。企業職工享受我國規定的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休假待遇及勞動契約中規定的其他權益。
第九條企業必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對此有權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地方政府有關保護女工的規定,對女工實行特殊保健。
第十一條職工因工傷、職業病進行治療或療養期間,女式懷孕六個月以上和休產假期間,不得辭退。
第十二條在契約期內,企業職工要求辭職時,應提前一個月向企業提出申請;經過企業培訓三個月以上者,結業後一年內不準辭職,如職工本人堅決辭職或擅自離職應向企業償付培訓費用。
對於因企業生產、技術條件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不能適應生產要求而在本企業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允許企業辭退。企業對辭退的職工按其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發給一定數額的辭退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工資;試用期內發給半個月的本人工資。對由於企業原因而辭退的,除發給辭退補償金外,還應加發三至六個月的本人工資。
上述款項由企業一次付給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
第十三條社會勞動保險基金,由用工單位在每月十五日前上繳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每逾期一天加收應交保險金的額的百分之一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社會勞動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與辦法,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制定。
第十五條企業職工有權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企業應積極支持本企業工會的工作。工會應積極支持企業的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企業對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辭退時, 應報開發區勞動服務公司備案。
被企業辭退的職工,如有異議時可向企業提出申辯,申辯不能解決時可向開發區勞動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仲裁後一方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企業對外籍職工和港澳、台灣職工的雇用、報酬、獎懲、福利和社會勞動保險以及解僱、辭退等事項,由企業決定,並在雇用契約中規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修改、解釋權屬於大連市人民政府。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