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四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98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2年11月28日根據《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四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四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11.28
  • 實施時間:1992.11.28
修改內容,辦法全文,

修改內容

大連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根據大連市人民政府的建議,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等四個地方性法規做如下修改和補充:
三、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修改、補充如下:
1、第二條第一款"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修改為:"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統一管理。"
2、第二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動用、破壞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和資源。"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壞和擅自動用開發區內的地上、地下設施和資源。"
3、增補第三條:"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和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4、原第三條變更為第四條,並將"凡申請在開發區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憑批准在開發區興辦項目的檔案和有關資料,┅┅"修改為:"┅┅均應憑批准在開發區興辦項目的檔案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
5、原第四條取消。
6、第五條"土地使用者自領取《土地使用證書》之日起九個月內,應按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的總體設計破土動工。逾期者繳銷《土地使用證書》,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修改為:"土地使用者須按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期限破土動工。對逾期者,繳銷《土地使用證書》,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7、第七條"土地使用年限應根據土地使用者投資項目的經營年限確定。"修改為:"土地使用期限應在國家規定範圍內確定。"
8、原第八條、第九條取消。
增補第八條:"凡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費。"
9、第十二條"對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用地,根據實際情況減收土地費。"修改為:"凡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用地,根據實際情況減收土地費。"並調整為第九條。
10、第十條第一款"土地費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的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於三年。"修改為:"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費標準,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的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於三年。"
11、原第十一條取消。
增補第十一條:"凡以有償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稅)"。
12、原第十三條取消。
13、第十四條變更為第十二條。
14、增補第十三條:"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或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有關單項規定。"
15、原第十五條變更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16、原第十六條變更為第十五條。
修改、補充後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辦法》、《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修正)
(198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2年11月28日根據《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四個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內的土地,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法統一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開發區內的土地,不得隨意改變開發區內的地形、地貌,不得破壞和擅自動用開發區的地上、地下設施和資源。
第三條 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使用制度,需要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有償出讓、轉讓和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
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四條 凡申請在開發區用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憑批准在開發區興辦項目的檔案和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有關資料,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土地使用契約應訂明用地面積、地點、用途、期限、費用數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定金、違約責任等。
第五條 土地使用者須按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期限破土動工。逾期者,繳銷《土地使用證書》,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第六條 土地使用者不得隨意改變土地用途和用地範圍,如需改變,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七條 土地使用期限應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確定。土地使用期滿,如需繼續使用的,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凡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費。
第九條 凡以有償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用地,根據實際情況減收土地費。
第十條 對有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費標準,可以根據開發區經濟的發展、環境條件的變化進行調整,調整的間隔期應不少於三年。
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契約期內,如遇土地費調整,應自調整年度起按新標準繳納。
第十一條 凡以有償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標準和期限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費(稅)。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令限期騰退土地、沒收非法所得、罰款、吊銷《土地使用證書》等處罰。具體處罰辦法由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規定。
第十三條 大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或授權開發區管委會制定有關單項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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