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0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12.08
  • 實施時間:2011.12.08
(2011年10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
《大連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業經2011年10月26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1
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2月8日
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對下列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
一、《大連市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第三款和第三十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城
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代為養護、維修,費用由養護、維修責任人或產權人承擔。”
2、第五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市政設施管理有關費用的,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機構可責令限期繳納。”
《大連市特種海產品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取得特種海產品養殖證或者超越特種海產品養殖證許可範圍從事養殖生產,不符合海域功能區劃,妨礙航運的,責令其
限期拆除增養殖設施,並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大連市水資源管理條例》
1、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取水人未按規定削減取水量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取水許可證;取水人
未按規定封閉取水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封閉,封閉費用由取水人承擔。”
2、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條規定開採深層地下水(上三系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補救措施,並處以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補救
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封閉取水工程,封閉費用由取水人承擔。”
《大連市水土保持辦法》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水土流失補償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未
按期繳納的,按欠繳額每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大連市引水供水工程設施保護條例》
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
《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修改為:“城市燃氣用戶應當按規定月份繳納燃氣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決定》涉及的法規,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1124(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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