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

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二)
  • 頒布單位: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0.12.20
  • 實施時間:2010.12.20
(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呼和浩特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一)(二)》,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補充任命和免去”修改為“任免”。
將第二十一條中“常務委員會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市人民政府不適當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將第二十五條“三分之二”修改為“過半數”。
將第四十六條中“政法”修改為“法制、內務司法”。
二、刪去《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第十四項。
三、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第四條第一款“三分之二”修改為“過半數”。
將第七條第三款、第十條中的“辦公室”修改為“辦公廳”。
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中“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審議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或專題報告”修改為“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審議市人民政府、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聽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預算執行情況報告,聽取決算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聽取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提出的執法檢查報告,聽取其他報告。”
將第二十條第三款中兩處“工作報告、專題報告”和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工作報告、專題報告”修改為“專項工作報告、工作報告”。
刪去第三十二條中的頓號和“舉手方式”。
將第三十三條中“補充任命和免去”修改為“任免”,將“辦公室”修改為“辦公廳”,將“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免案,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任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可以採取舉手方式”修改為“常務委員會表決任免案,決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採取無記名方式逐人表決;任免其他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情況也可以合併表決”。
四、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年活動經費每人不得少於1500元,並根據實際需要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專項撥付。”
五、將《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政法委員會”修改為“法制委員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202(批准時間)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