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保稅區稅收政策有關規定

《大連保稅區稅收政策有關規定》,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2號,屬於地方法規,生效日期1993年2月7號。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2號
【發布日期】1993-02-07
【生效日期】1993-0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保稅區稅收政策有關規定
(大政發(1993)2號1993年2月7日)
第一條為擴大對外開放,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速大連保稅區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保稅區內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企業(以下簡稱保稅區企業)。
第三條保稅區企業在保稅區內生產、銷售產品或把產品、商品運往境外的,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四條保稅區企業、行政管理機構進口下列貨物、物品的,免徵關稅、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一)建設保稅區基礎設施所需的進口機器、設備和其他基建物資;
(二)保稅區企業進口自用的建築材料、生產和管理設備、生產用燃料、數量合理的生產用車輛、交通工具、辦公用品以及上述機器、設備、車輛所需的維修配件;
(三)保稅區內行政機構進口自用數量合理的交通工具、管理設備和辦公用品。
第五條保稅區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購進屬於國家控購商品,不受指標控制,並按規定減免附加費。
第六條保稅區企業自建或購置的自用房屋,從建成或購置的月份起,五年內免徵房產稅。
第七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區的貨物,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免稅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再運往境內非保稅區時,照章徵收工商統一稅或產品稅(增值稅)。
第八條從境內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就符合出口條件的,並確實用於運往境外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免徵生產環節的工商統一稅或退還已征的產品稅(增值稅)。
第九條保稅區企業從獲利年度起,七年內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十條保稅區企業除享受保稅區的稅收優惠外,還可享受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由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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