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鼓勵發展第三產業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

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鼓勵發展第三產業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關於鼓勵發展第三產業若干優惠政策的規定
  • 類型:規定
  • 地區:福州
  • 目的:鼓勵發展第三產業
規定條款,

規定條款

第一條 為了加快福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第三產業的發展,合理調整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開發區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開發區舉辦下列第三產業項目:
(一)旅遊娛樂;
(二)商業、物資貿易;
(三)金融保險;
(四)交通運輸;
(五)倉儲;
(六)房地產;
(七)信息、諮詢;
(八)醫院、學校;
(九)其他第三產業項目。
第三條 開發區項目審批機關、工商登記機關、稅務機關及各有關部門,對投資者舉辦第二條所列項目應依照有關規定適當放寬申批條件,及時辦理各項手續並提供優質報務。
第四條 凡本規定第二條所列項目,達到下列條件的,其使用土地實行優惠:
(一)在開發區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其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場地開發費或土地使用租賃費,可按開發區對外公布的基準價的50%~60%收取,經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十年。
(二)在開發區固定資產實際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場地開發費,可按開發區對外公布的基準價的70%~80%收取,經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五至十年。
開發區坡地或在馬尾琅岐島興辦第三產業項目,其中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的,在批准的土地使用契約規定的開發建設期限內免繳土地使用費。
第五條 在開發區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的大中型第三產業項目,其建設項目徵用土地,除地面物須按有關規定期限照價賠償外,經批准,土地價格可分一至三年支付。
第六條 凡在開發區年繳納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款達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新辦第三產業項目(指本規定生效後舉辦的項目),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予以優惠。
第七條 對中外合資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保險公司、財務公司及在開發區註冊興辦的分支機構,自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機構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款由地方財政全額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第八條 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的經營信息、諮詢業務的企業,自企業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款由地方財政全額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第九條 對在開發區固定資產實際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房地產企業,在1999年底前按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款的50%由地方財政返還企業。
第十條 對實際投資超過1500萬元以上的商業零售企業,自企業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所得稅款全額予以返還,並免收商業網點配套費,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第十一條 對實際投資超過3000萬元的經營旅遊、賓館的企業,自企業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全額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第十二條 對實際投資超過1000萬元的經營娛樂業的企業,自企業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50%由地方財政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25%。
第十三條 對實際投資超過500萬元的交通運輸企業,自企業開業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稅款由地方財政全部返還企業,第四年至第六年返還50%。
第十四條 其它第三產業項目,企業申請並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參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實際繳納稅款,均指企業實際繳納稅款留開發區本級財政收入部分。企業按本辦法所得的返還稅款,必須用在區內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和擴大經營規模,不得解往區外使用。
第十六條 依據本辦法申請享受各項優惠待遇的企業,應於每年初與開發區財政局訂立當年納稅和財政返還的契約,於下一年初,持有效納稅憑證及年度審計驗資檔案,向開發區財政局辦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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