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暫行辦法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0608
  • 發布日期:1993-02-15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出處,細則,

出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18號
【發布日期】1993-02-15
【生效日期】1993-02-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暫行辦法
(大政發(1993)18號1993年2月15日)

細則

第一條為及時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維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大連市轄區內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與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發生意見分歧、糾紛或在其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活動中遇到困難時需由政府主管機構協調解決的,可按本辦法進行投訴和解決。
第三條大連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承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及處理的主管機構(以下稱投訴處理主管機構)。
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中心綜合處、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經濟發展局外商投資企業管理處為接受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視窗(以下簡稱受訴視窗)。受訴視窗應建立接受投訴的值班制度,設立並公布投訴電話。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亦應確定相應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下列單位及人員(以下簡稱投訴人)可以依照本辦法進行投訴:
(一)外商投資企業及其行政負責人;
(二)已批准設立的或正在申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
第五條投訴人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面談、電話等方式向受訴視窗投訴。投訴人應如實反映情況,投訴內容應具體、明確,並附有便於處理的有關資料。匿名投訴不予受理。
第六條投訴人將投訴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提請仲裁機構裁決的,受訴視窗不再接受投訴,已接受的投訴亦不再繼續進行處理。
第七條受訴視窗在接受投訴後,要認真填寫《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傳遞單》,並儘快將投訴材料轉報投訴處理主管機構。
第八條投訴處理主管機構在收到受訴視窗及有關部門上報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處理傳遞單》及有關資料後,要做好登記並視情況或轉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處理,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市政府。
第九條受理投訴的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若因投訴事項複雜,一個月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說明情況。此後,每延長一個月,應向投訴人通報投訴的處理情況,直至此項投訴處理完畢。
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和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有關部門,在處理投訴完畢後,應將處理情況報市投訴處理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投訴處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依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規定,從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宗旨出發,本著尊重客觀事實的原則,公正、及時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
第十二條華僑、港、澳、台同胞投資企業的投訴及處理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大連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大連市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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