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
  • 使用範圍:青島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91號
  • 發布日期:1998-11-26
  • 生效日期:1998-11-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508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91號
【發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8-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
(1998年11月17日經第2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1998年11月26日青政發〔1998〕191號)
第一條為及時、公正地受理和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做好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服務工作,維護中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因按規定請求政府有關部門解決相關問題,有關部門未按規定給予解決,而按本辦法的規定,要求外商投訴主管機構或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機構予以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四條青島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訴辦公室(以下稱投訴主管機構)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主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受理和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單位;
(三)指導、檢查、督促、考核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四)受理或組織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重大的和緊急的問題;
(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投訴的處理情況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議、意見、批評等;
(六)培訓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有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具體受理及處理機構為:
(一)市主管對外經貿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部門;
(二)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區(市)人民政府對外經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處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和處理應當由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負責的投訴案件,並將投訴處理結果報投訴主管機構備案;
(二)辦理並反饋投訴主管機構交辦的投訴案件;
(三)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案件;
(四)定期向投訴主管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五)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就下列事項投訴:
(一)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和財產清算等活動中,中外雙方出現意見分歧,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應當協調解決但未予解決的;
(二)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和財產清算等方面遇到實際困難,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按規定應當協調解決但未予解決的;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因管理和項目審批等事項發生糾紛的;
(四)其他有關事項。
投訴人投訴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複議、司法、仲裁途徑解決的,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仲裁的,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不再繼續處理。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委託下列人員投訴: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
(三)正在申辦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可以採用信函、傳真、電話和面談等方式。投訴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投訴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必要時,應當附送便於投訴處理的有關資料。
匿名投訴不予受理。
第十條因投訴人對投訴受理及處理機構職責分工不明而誤投的投訴,收到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將投訴轉送有關受理、處理機構或投訴主管機構,並告知投訴人。
第十一條投訴主管機構和投訴受理及處理機構收到投訴後,應當做好登記和備案工作,並及時處理;對重大、緊急的投訴,應當及時上報。
第十二條受理投訴後,一般應當在1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投訴人。因投訴事項複雜,10日內不能處理完畢的,可以延期,但是應當向投訴人說明情況。
第十三條投訴主管機構、投訴受理和處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的規定,公正、及時地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
對在受理、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華僑及港、澳同胞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及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訴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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