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是一部山東省青島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11月2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及處理辦法
- 使用範圍:青島
- 發布單位:81508
-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91號
- 發布日期:1998-11-26
- 生效日期:1998-11-2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青政發[1998]191號
【發布日期】1998-11-26
【生效日期】1998-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一)制定受理和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確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單位;
(三)指導、檢查、督促、考核對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
(四)受理或組織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重大的和緊急的問題;
(五)定期向市政府報告有關投訴的處理情況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議、意見、批評等;
(六)培訓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的有關工作人員;
(七)其他有關工作。
(一)市主管對外經貿和對外開放工作的部門;
(二)各區(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三)各區(市)人民政府對外經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
(一)受理和處理應當由本地區、本部門或本單位負責的投訴案件,並將投訴處理結果報投訴主管機構備案;
(二)辦理並反饋投訴主管機構交辦的投訴案件;
(三)會同有關部門處理投訴案件;
(四)定期向投訴主管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五)其他有關工作。
(一)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和財產清算等活動中,中外雙方出現意見分歧,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應當協調解決但未予解決的;
(二)在投資、建設、生產、經營和財產清算等方面遇到實際困難,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按規定應當協調解決但未予解決的;
(三)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因管理和項目審批等事項發生糾紛的;
(四)其他有關事項。
投訴人投訴事項依法應當通過行政複議、司法、仲裁途徑解決的,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告知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投訴人已就投訴事項提起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仲裁的,不再受理;已經受理的,不再繼續處理。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
(三)正在申辦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或外方投資者及其代表。
匿名投訴不予受理。
對在受理、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