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在1990.08.1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0.08.16
  • 實施時間:1990.08.16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第三章 工資及保險福利,第四章 培訓和管理,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管理,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方幹部,系指具有國家幹部身份的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委派和招聘

第三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擔任正、副董事長、董事的中方幹部,由中方合資、合作者委派;契約規定由中方幹部擔任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經中方合資、合作者推薦人選後,由董事會聘任。
第四條 前條所列由中方委派或推薦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熟悉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熟悉本行業生產技術業務,善於經營管理;
(三)廉潔奉公、作風正派,既能堅持原則,又善於和外商合作共事。
大中型企業的高級管理技術人員,除具備前款所列條件外,還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招聘中方幹部時,不得招聘參加國家、省或市重點工程、科研項目任務尚未完成且無人接替的以及國家規定其他不宜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幹部。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招聘中方幹部,應制訂招聘簡章和聘用契約標準文本,經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同意後,通過公開招聘,擇優聘用。對被聘用的幹部,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允許流動。發生爭議的,由該企業與有關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企業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裁決。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在職幹部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聘用合資、合作中方企業的原有人員。
第七條 外資企業聘用中方幹部和國家統一分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或大中專畢業生,由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聘用國家統一分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或大中專畢業生,由企業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市借聘在職幹部時,應就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補償費標準、借聘時間等與被借聘人員所屬單位按互利原則簽訂契約。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所需中方幹部,本市不能滿足需要時,可在企業所在地人事局協助下到本市行政區域以外招聘。
第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調動形式聘用中方在職幹部,凡從中央、省駐青單位招聘的,由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事局協助辦理調轉手續;從市屬單位招聘的,由該單位主管部門與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主管部門辦理調轉手續;從本行政區域以外招聘的,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主管部門報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事局審批,並辦理調轉手續。
外資企業招聘中方幹部,由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協助中方幹部原單位的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一律實行契約制。契約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契約的有效期限,變更、終止、解除契約的條件,違反契約時雙方應承擔的責任等。契約簽訂後,應送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主管部門及代存中方幹部行政關係的單位備案。契約期滿,經雙方同意,可續訂契約。在聘用期間,被判刑或實行勞動教養的,契約即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中方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解除契約:
(一)患病或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因工傷、職業病正在醫療治療、療養,或醫療終結後經衛生部門鑑定確認部分或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間的。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方幹部可以提出解除契約或辭職:
(一)經企業所在地勞動、衛生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中方幹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履行契約或損害中方幹部合法權益的;
(三)有其它正當理由的。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或中方幹部需要中途解除聘用契約,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任何一方解除契約都須由企業向其主管部門或代存行政關係的單位報告備案。
第十五條 在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契約終止或解除後,其安置原則是:
(一)借聘的,回原單位工作;
(二)中方合資、合作者委派、推薦的和辦理調動手續後應聘的以及國家統一分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由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安排工作;
(三)外資企業的中方幹部和國家統一分配的畢業研究生、大中專畢業生,由代存行政關係的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或個人聯繫工作單位後,將其行政關係轉遞到新單位,承認其原來的身份,工齡連續計算。

第三章 工資及保險福利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工資水平,由企業董事會按照中外雙方的協定和本企業的經濟效益確定,但不得低於本市同行業條件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實得工資的120%。
第十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其原工資等級和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予保留,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代存行政關係的單位負責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資,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幹部的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及其他工資福利待遇,按《青島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培訓和管理

第十九條 到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中方幹部,應經過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國家對外開放的方針政策,涉外經濟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基本知識等。培訓工作由各級政府對外經貿部門負責組織。
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幹部應保持穩定。在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擔任董事長、董事的,未徵得該企業上級審批機構同意,在任期內,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其他幹部在契約期內,未經企業董事會同意,有關單位和部門也不得調動他們的工作。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在生產和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中方幹部,應給予榮譽和物資獎勵。
第二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中方幹部,可根據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依照契約規定予以辭退。
對中方幹部的處分,須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並聽取本人申辯。企業作出處分決定後,須將處分決定報送其主管部門或代存行政關係的單位備案。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中方幹部和國家統一分配的應屆畢業研究生及大中專畢業生,到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工作的,其人事檔案由企業主管部門管理;到外資企業工作的,其行政關係和人事檔案由企業所在市、縣(市、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代存管理,並保留原來的身份。
第二十四條 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對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各種服務,可適當收取手續費。
收費辦法和標準由市人事局、物價局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香港、澳門、台灣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中個人以及僑胞在本市舉辦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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