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7年成立,是由西安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主管,在西安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是由經政府批准在西安開辦成立的外商(港、澳、台、僑)投資企業為主,組成的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協會於2007年11月召開了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對章程進行了修改,現有服務於我市693家外商投資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7年
協會簡介,服務項目,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宗 旨: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西安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
多年來,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根據廣大會員企業的要求,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服務、諮詢等活動,組織會員企業交流成功經營經驗,表彰先進,促進企業共同進步,深受廣大會員企業的認可和支持;為配合市外經貿局對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和服務職能的履行,協會還積極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服務,配合政府部門共建良好投資環境,在企業與政府之間架起了互動橋樑。

服務項目

1、負責與會員的日常聯繫、溝通;  2、整理會員資料、收繳會費、表彰會員企業;  3、促進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籌備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 咨 詢 服 務(Consultant Service)  1、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2、接受政府部門和國內外機構、企業委託,組織承辦政策說明會、研討會、培訓班及境內外商務洽談、考察活動。 培 訓 服 務  為政府服務;為會員單位服務;為協會工作人員提供培訓服務;聯繫協會所屬投資性公司工作委員會。  1、承辦國家立法機關、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類座談會、說明會;  2、聯繫商務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就相關政策、法律、管理規定為會員單位以及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舉辦培訓;  3、邀請有關專家,為我會職工學習外經貿政策提供培訓;跟蹤商務部有關司局舉辦政策說明會情況,為我會職工提供業務學習機會;  4、搞好調查研究,了解會員單位需求,聯繫國內、國際各種培訓機構和各地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為外商投資企業舉辦財務、管理、法律等境內外培訓;  5、聯繫投資性公司工作委員會,積極發展會員,協助溝通政府,為企業提供服務。 信 息 服 務(Information Service)  1、協會網站內容的維護、更新和採集;  2、向會員企業及時傳遞政策法規、投資環境等相關信息;  3、協會上網信息的收集、整理、編輯和統計工作;  4、參與或組織有關的調研和考察工作;  5、與國內外同業組織或機構的聯絡和信息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西安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XI`A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X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規定,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代表功能作用,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更加完善,推動企業參與各種經濟交流與合作,促進西安市經濟建設。
第四條 本會受西安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以下簡稱外經貿局)和西安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陝西省西安市西新街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1、宣傳貫徹國家和西安市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法規和政策,介紹投資環境和各項優惠措施,並提供經濟信息諮詢服務;
2、組織總結和交流會員中外各方在履行契約、合作共事以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加強會員之間的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協調會員中外投資者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境內外有關企業和組織之間的關係;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間的聯繫和相互了解;
5、舉辦各種講座、培訓及研討等活動,提供以"專業塑造為本"的繼續教育服務,提高企業管理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開展與兄弟省市協會和港澳台地區、國外商、協會的業務交流和會務合作,適時與境外有關商、協會結為友好商會關係,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0、積極承接政府轉移的管理服務職能,並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對會員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11、編輯和出版協會刊物,傳播外商投資企業經驗、宣傳國家和地方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最新政策法規;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企業會員系指依法註冊,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或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與本會業務範圍、服務功能相似,並自願加入
本會的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系指從事外資服務相關業務、並自願加入本會的社
會人士。
會員需按時繳納會費,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
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的幫助;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諮詢、批評和建議;
(七)申請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條 申請參加或退出本會,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參加本會,需填具申請表,提交依法登記和註冊的檔案複印件,由秘書處根據章程審查批准。遇有特殊情況者,由秘書處報請常務理事會審批;
(二)會員退出本會,需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退出本會,不得申請退還其繳納的會費;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會員的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
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情況特殊提前或延期
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
事會。理事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行使大會職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確定繳納會費的標準;
(五)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出申請並報理事會,可以變更、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或調整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確定繳納會費的標準;
(五)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出申請並報理事會,可以變更、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或調整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可視情聘請若干國內外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任期與理事會同,也可連聘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選舉時年齡不高於60周歲。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會長可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討論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
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
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榮譽名銜和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和推選,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和推選,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為全國協會的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全國協會的指導。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議分為以下幾種:
1、會員代表大會
2、會長辦公會
3、常務理事會
4、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召開一次,須會員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
上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
上通過:
(一)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二)會員的除名;
(三)會長、副會長、理事的選舉、罷免;
(四)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原則上在常務理
事會議之前套開會長辦公會議,亦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由副會長輪值主持。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副會長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到會副會長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的需要,也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常務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須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議決議須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本人每年至少參加兩次理事會議,若有特殊情況,每年派員參會不得超過兩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協會籌集的專項資金和維護外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活動基金等;
(二)協會依法創收;
(三)企業會員每年繳納一次會費;
(四)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或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收費標準通過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定期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並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褒獎
第三十五條 凡對我市經濟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將給予或推薦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褒獎。
凡對本會工作和協調有重要貢獻的會員和本會工作人員,本會將給予褒獎。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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