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9年3月成立,系在甬外商投資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協會接受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寧波市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進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增進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與經驗交流;促進會員在中國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所屬地區:寧波市
  • 類型:外商投資企業
  • 屬性 :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協會簡介

協會任務:宣傳國家和地方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和方針、政策;組織會員交流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中外各方在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考察等活動;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舉辦的產品展銷活動;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等。

協會章程

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波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英文名稱:Ningbo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經寧波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商在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及其它有關組織和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貫徹國家政策法規,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寧波市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進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增進會員之間的信息溝通與經驗交流;促進會員在寧波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寧波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和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地址在浙江省寧波市靈橋路190號外經貿大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和寧波市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和方針政策。利用出版刊物等各種手段,為會員改善經營管理和促進外商來甬投資提供信息;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在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外國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舉辦適合會員需要的各種培訓、考察等活動;
5、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舉辦的產品展銷活動;
6、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7、開展同海外有關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8、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諮詢等服務;
9、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10、對縣(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作進行指導,加強合作與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凡承認協會章程,自願參加協會的各種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的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以及外商企業在甬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各縣(市)區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均可作為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
承認協會章程,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有關人士,可申請加入或被邀請為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參加協會,應按規定履行手續,經理事會授權秘書處批准即可入會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
3、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要求本協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3、按規定繳納會費;
4、提供協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協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失去法人資格或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隨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而作相應改變。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隨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而作相應改變。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過兩屆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外經貿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國法律,願意為外商和外商投資企業服務;
(二)在協會會員中有較大的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社團法定代表人。其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協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若干辦事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在會長或其授權的副會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每年繳納一次,各類會員會費的標準,另行制訂;
(二)有關單位或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協會舉辦的各項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協會的日常開支。
第三十一條 協會建立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一)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三)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外經貿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外經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市外經貿局和社會團體登記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外經貿局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經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圖信息

地址:靈橋路190號寧波外經貿大廈14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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