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90年10月
- 總部地點:濟南綜合保稅區6號樓2F
- 名譽會長:孫守璞
宗旨,業務範圍,協會章程,運行狀況,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多種服務;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促進營商環境不斷提高;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不斷創新,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範會員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會員在境外資金利用、高新科技引進、境外市場開拓等方面積極合作。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山東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投資者來山東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規範會員行為,堅持職業道德標準,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行業誠信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會員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
(三)、接受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委託,幫助會員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及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
(四)、舉辦適應經濟形勢發展和會員需要的各類專業培訓班、經濟報告會、研討會和知識講座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根據需要組織會員企業舉辦或參加交易會、展覽會和貿易投資促進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開展同國內外有關經濟團體、工商團體、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有關機構的友好往來,促進會員與各有關機構在生產、經營、管理、資金、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八)、為會員和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九)、通過雜誌和協會網站,宣傳會員企業,報導協會工作,宣傳國家的政策法規,國內外最新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態;
(十)、保持與地市協會的密切聯繫,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
(十一)、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十三)、促進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外資企業在資金、技術等方面合作;提高外資利用水平,引進國外高新技術和高科技產業;
(十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為SAEFI。
第二條本會是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外商企業在本區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多種服務;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促進營商環境不斷提高;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不斷創新,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範會員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會員在境外資金利用、高新科技引進、境外市場開拓等方面積極合作。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商務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山東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縮寫為SAEFI。
第二條本會是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外商企業在本區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服務會員。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和培訓等多種服務;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要求,促進營商環境不斷提高;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支持會員不斷創新,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範會員行為,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促進會員在境外資金利用、高新科技引進、境外市場開拓等方面積極合作。
第四條本會接受山東省商務廳和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所在地為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山東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投資者來山東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規範會員行為,堅持職業道德標準,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行業誠信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會員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
(三)接受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委託,幫助會員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及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
(四)舉辦適應經濟形勢發展和會員需要的各類專業培訓班、經濟報告會、研討會和知識講座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根據需要組織會員企業舉辦或參加交易會、展覽會和貿易投資促進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開展同國內外有關經濟團體、工商團體、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有關機構的友好往來,促進會員與各有關機構在生產、經營、管理、資金、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八)為會員和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九)通過雜誌和協會網站,宣傳會員企業,報導協會工作,宣傳國家的政策法規,國內外最新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態;
(十)保持與地市協會的密切聯繫,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
(十一)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十三)促進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外資企業在資金、技術等方面合作;提高外資利用水平,引進國外高新技術和高科技產業;
(十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個人會員系指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的。
企業會員系指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本區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台商投資企業、海外華僑投資企業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迫切需要利用外國資金和技術的內資企業;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香港、澳門、台灣機構和工商團體在山東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山東省內的外資、合資企業為主體的商會、協會,各地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商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登記表;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自願交納會費;
(三)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兩年不交納會費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協商提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協商提出。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第1、4、6、7、8、9、10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一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品行優秀;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專職副會長,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監督檢查秘書處工作;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開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會分支機構工作,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八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行業委員會和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或業務相關聯企業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嚴格自律行為;
(三)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三)有關方面或省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山東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為投資者來山東投資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二)規範會員行為,堅持職業道德標準,推動、建立行業自律管理制度和行業誠信制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會員參與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
(三)接受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委託,幫助會員企業協調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投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及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制定;
(四)舉辦適應經濟形勢發展和會員需要的各類專業培訓班、經濟報告會、研討會和知識講座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五)根據需要組織會員企業舉辦或參加交易會、展覽會和貿易投資促進活動,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六)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相互了解與支持,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七)開展同國內外有關經濟團體、工商團體、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有關機構的友好往來,促進會員與各有關機構在生產、經營、管理、資金、技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八)為會員和國內外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九)通過雜誌和協會網站,宣傳會員企業,報導協會工作,宣傳國家的政策法規,國內外最新經濟形勢和行業發展動態;
(十)保持與地市協會的密切聯繫,提供服務和業務指導;
(十一)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十三)促進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外資企業在資金、技術等方面合作;提高外資利用水平,引進國外高新技術和高科技產業;
(十四)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個人會員、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個人會員系指以個人名義加入本會的。
企業會員系指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僑華人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本區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為外商投資企業、台商投資企業、海外華僑投資企業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迫切需要利用外國資金和技術的內資企業;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香港、澳門、台灣機構和工商團體在山東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從事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山東省內的外資、合資企業為主體的商會、協會,各地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商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二)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會員登記表;
(二)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四)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四)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五)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自願交納會費;
(三)提供本會所需要的有關材料;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一)失去法人資格者;
(二)超過兩年不交納會費者。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五)討論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協商提出。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協商提出。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中第1、4、6、7、8、9、10項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一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品行優秀;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專職副會長,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監督檢查秘書處工作;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必須有一定的專職人員,人事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制度按照山東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開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三)協調本會分支機構工作,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任;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七條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八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行業委員會和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或業務相關聯企業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二)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嚴格自律行為;
(三)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政府資助和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事項獲得的資助;
(三)有關方面或省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五)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協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薪酬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4年1月18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運行狀況
2020年6月22日,被山東省民政廳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