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新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主管,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政廳登記註冊,由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在新疆設立的企業和代表處、以及其他企業和組織聯合組成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新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總部地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成立時間:1988年4月
  • 公司口號: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職能,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協會簡介

協會始建於1988年4月,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協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協會法人代表是會長。

協會宗旨

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的改善;增進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交流與合作,使協會成為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調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使協會成為會員繁榮發展的參謀與助手。

協會職能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方針政策,為會 員和投資者提供政策、法律、法規諮詢服務;
二、接受會員的投訴,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會員合法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模範執行契約,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意識;
四、舉辦培訓班、研討會、對話會、講座等活動,宣講政策、法規,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應變能力;
五、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優秀企業的年度審議、評選、表彰及向上一級協會推薦、申報;
六、根據政府的授權和委託,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協調解決會員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困難與問題;
七、編輯出版會刊、管理維護網站,受理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諮詢、為會員和投資者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八、承辦政府和會員委託的其它事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新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XINJIANG FOREIGN INVESTMENT ENTERPRISE ASSOCIATION 。
第二條:新疆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中國政府批准成立設在新疆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和科研單位,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聯合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針,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法》(以下簡稱《投資企業法》)為指導,結合新疆利用外資的實際,貫徹落實黨的各項方針、政策,並督促外商投資企業遵循國家及各級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守社會公德,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以下簡稱外經貿廳)、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址設在新疆烏魯木齊市。
第二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經授權對我區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監督、管理,並制定相應的發展規劃,對投資環境進行調查研究,為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提供建議;為我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我區的外商投資企業溝通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對話渠道。 (二)組織交流會員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加強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等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增強企業的自我約束機制,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三)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企業的情況和問題,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以及對會員企業糾紛進行調解。 (五)蒐集整理國內地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的綜合信息,編輯出版協會會刊、會報,廣泛宣傳外商投資企業在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六)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等活動,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七)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開拓市場。 (八)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企業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九)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由企業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協會會員的主體為,依法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持有經國家外經貿部門審核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外商投資企業。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具備企業法人的相關手續、批准證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參加本協會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議事權利;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規,遵守〈〈投資企業法〉〉及有關行業管理規定; (二)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選舉產生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協會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活動計畫; (三)提出協會章程修改意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九)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一般為專職,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十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協會接見或拜會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 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聘用; (五)負責本協會辦公室、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財務的監督、檢查、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 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 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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