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調解仲裁暫行辦法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調解仲裁暫行辦法

為了合理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發生的爭議,促進我市進一步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5-06
【生效日期】1987-05-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調解仲裁暫行辦法
(1987年5月6日大政發〔1987〕46號)
第一條為了合理解決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發生的爭議,促進我市進一步對外開放,根據《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和勞動人事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人自主權和職工工資、保險福利費用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經勞動部門同意,在大連市轄區內公開招聘在職工人,與工人原所在單位發生爭議時,可按照本辦法調解、仲裁。
第三條市勞動局是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的調解、仲裁機關。市勞動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調解、仲裁外商投資企業在招聘工人中發生的爭議。
第四條對外商投資企業決定錄用的工人,原所在單位應從有利於對外開放的全局出發,積極予以支持,允許流動。招聘對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原所在單位可以拒絕:
1.在處分期間的;
2.擔任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且原崗位確係無人替代的;
3.市勞動部門確認不宜招聘的;
4.國家政策規定不允許招聘的。
第五條招聘對象在應招前由原單位出資參加、中專學校和較長時間業務技術培訓,其培訓費用數額較大的,招聘單位或應招者本人應向原單位補償一定數額的培訓費用。補償具體數額應以確係培訓用資為基礎,結合培訓後回單位工作年限和貢獻等情況,由雙方共同商定。培訓後回單位工作 5年以上的,一般不應再補償
培訓費。
第六條招聘對象屬於契約制工人而契約期限未滿的,應按勞動契約的有關條款辦理。
第七條應聘去外商投資企業的工人不再享受原所在單位的福利待遇。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中發生爭議,市勞動局應在調查核實情況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雙方協商解決。經調解達成協定的,爭議雙方應按協定辦理。調解無效的,爭議雙方均可填報《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仲裁申請書》,並附招聘對象本人意見,申請仲裁。
第九條市勞動局應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仲裁申請書》後兩周內作出仲裁結論,並向爭議雙方和招聘對象發出《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裁決書》。
第十條爭議雙方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招聘工人爭議裁決書》15天內,仍不執行仲裁決議,市勞動局可根據招聘對象的要求,批准辭職,該工人應聘到外商投資企業後以往工齡連續計算。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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