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1987年6月25日大連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87年7月25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7.07.25
  • 實施時間:1987.07.25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或國家有關部門批准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批准後三十日內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經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不得開業。
第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企業登記申請書;
(二)批准證書;
(三)契約(協定)、章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廠長、副廠長)名單;
(四)投資者的資本信用證明;
(五)投資者的開業合法證明;
(六)其他有關檔案和材料。
第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登記,應以中外兩種文字填寫登記表一式三份。登記的主要內容:企業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生產經營方式、註冊資本、投資各方的份額、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職工總人數、外籍職工人數、批准檔案的機關、文號和日期。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從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憑營業執照,向開發區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向開發區內的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開戶。
第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生產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並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批准檔案、董事會決議和變更登記申請書,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企業更換董事長或總經理(廠長),應立即辦理變更登記;變更其他登記項目,應在年終報告。
轉讓註冊資本的變更登記,還應提交轉讓人與受讓人共同簽署的協定書和受讓人的資信證明等有關證件。
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中途歇業,應持原批准機關的批准檔案和企業的稅務、債務、財產清算完結證明,到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需要延期的,應在原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登記,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延期登記申請書;
(二)批准延期的檔案;
(三)延期經營的契約(協定);
(四)企業的資產負債表。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停業在一年以上的,視同歇業,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銷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按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三條 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
(一)監督企業按規定辦理開業、變更、註銷登記;
(二)監督企業按核定的登記事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制止和查處企業的違法經營活動,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企業和法定代表人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四)監督企業執行章程和履行契約。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一)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登記、變更登記、延期登記手續的;
(三)擅自擴大經營範圍的;
(四)虛報、瞞報登記事項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六)偽造、塗改、出租、轉賣、擅自複製營業執照的;
(七)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八)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五條 當事人不服處罰,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逾期不提出申訴的,處罰決定生效;拒不繳納罰沒款的,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知銀行劃撥。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等地區從事業務活動需要提交法人證明的,由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
第十七條 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其企業在開發區投資興辦的企業,其登記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