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是1986年5月17日遼寧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 發布日期:1986-05-17
  • 生效日期:1986-05-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0607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5-17
【生效日期】1986-05-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幹部
第五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工會的地位,保障其行政權利和履行義務,發揮其在合營企業中的積極作用,促進合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中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合營企業的職工有權依照《中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條合營企業工會是合營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代表,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定代表人為工會主席。
第四條合營企業的職工(包括華僑、港澳、台灣和外籍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經批准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五條合營企業成立工會和組建工會委員會,須報大連市總工會批准,或由大連市總工會授權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會批准。
合營企業工會在大連市總工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
第六條合營企業工會有權指導、幫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個人勞動契約,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執行。
第七條合營企業工會有權對企業執行國家和省、市頒布的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險、勞動保護、環境保護、工業衛生及生產安全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合營企業工會依法維護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保護女職工的特殊權利和利益。企業解僱、辭退或處分職工應執行勞動契約的規定,並及時告知工會,工會如有異議可向企業提出。
第九條合營企業工會有權建議企業董事會對職工獎懲、工資、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其它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進行研究;企業董事會會議在研究上述問題和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等重大事項時,工會代表有權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董事會應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十條合營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有權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組織職工參加上級工會的重大活動。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義務
第十一條合營企業工會要積極組織職工學習並教育職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工會要協助企業組織好職工的文化學習和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的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工會應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要教育職工遵守企業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履行勞動契約,正確對待客商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工會要關心職工生活,組織職工開展健康的業餘文娛、體育活動。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要教育職工互相尊重,團結友愛,增進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同華僑、港澳、台灣和外籍職工的友誼,搞好合作共事。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幹部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配備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其中企業職工人數不足二百人的,經大連市總工會批准,可配備一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職工人數不足二十五人的,原則上不建立企業工會委員會,可由會員選舉不脫離生產的組織員一人,享受企業工會委員會同等權利。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委員的標準工資,由工會經費支付;其他各種經濟待遇與本企業職工相同,所需費用由企業負擔,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比照本企業副總經理(或副廠長)的待遇執行。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時間時,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並可累計當年使用,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解僱、辭退或調動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時,必須事先徵得上級工會的同意。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卸任後,企業應安排適當工作。
第五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要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免費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包括水電、取暖、辦公用具等),用於開展工會活動,並負擔相應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要依照《中國工會法》的規定,每月按本企業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有關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合營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應在業餘時間進行,企業要給予方便和支持。如工會活動需占用生產時間時,必須事先徵得企業同意。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合營企業工會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爭議一方或雙方向市勞動管理部門申請仲裁;如有一方不服仲裁裁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的華僑、港澳、台灣職工會員和外籍職工會員,在工作結束離開合營企業時,應交回會員證。如本人申請發證,由大連市總工會發給參加過中國工會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原則上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與華僑、港澳、台灣同胞或其公司、企業共同舉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工會。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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