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1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10
【生效日期】1986-09-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浙江省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工會條例
(1986年9月5日浙江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委員會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明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工會的地位,保障工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促進合營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合營企業的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企業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
第三條合營企業職工(包括華僑、港澳、台灣職工和外籍職工)凡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工會的,經本企業工會批准可成為工會會員。
第四條合營企業建立工會和成立工會委員會,須報經上一級工會批准,並報企業所在地總工會備案。
合營企業工會在上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合營企業無權改組、解散或撤銷合營企業工會,也不得干預工會依法開展活動。
第五條合營企業工會是合營企業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民眾組織,是本企業職工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代表。
合營企業工會應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創造性,做好本職工作,支持企業搞好生產和經營管理。
第二章 合營企業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合營企業工會應指導、協助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契約,並監督契約的履行。
第七條合營企業工會依法監督企業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和國家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第八條合營企業董事會會議討論合營企業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規章制度等重大事項時,工會應有代表列席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合營企業董事會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獎懲、生活福利、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及其它有關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工會應有代表列席會議,董事會應充分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合營企業發生侵犯職工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物質利益的行為時,工會有權干預。
第十條合營企業工會應協助和監督企業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一條對合營企業發生的因工傷亡事故,合營企業工會應參與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合營企業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如需臨時增加勞動工時,應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支付勞動報酬。臨時勞動工時增加過多,工會應向企業提出意見,並商定解決辦法。
第十三條合營企業解僱、辭退職工,應執行勞動契約規定。如有爭議的,工會可向企業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合營企業工會應對職工進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教育,進行遵守國家法律的教育,進行遵守企業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的教育。
第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應協助企業組織職工開展合理化建議和技術革新等活動。
第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應協助和督促企業有計畫地組織職工學習文化和進行業務技術培訓,不斷提高職工文化水平和業務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合營企業工會應組織各種健康的業餘文化娛樂、體育活動,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增進職工的團結友愛。企業應提供方便,給予支持。
第三章 合營企業工會委員會
第十八條合營企業工會成立工會委員會,應按照《中國工會章程》規定,民主選舉產生。
合營企業職工人數不足二十五人的,不建立工會委員會,由會員選舉不脫離生產的組織員一人,享受工會委員會同等權利。
第十九條合營企業工會委員會應根據企業職工人數,設必要的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職工人數不足二百人的,可設一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職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的,經企業工會與董事會協商,可設一名以上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
第二十條合營企業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的標準工資,由工會經費支付。其他各種經濟福利待遇與本企業職工相同,所需費用由企業負擔。
脫離生產的工會主席的經濟福利待遇,比照本企業中方副總經理(或副廠長)執行,其標準工資由工會經費支付,其他經濟福利待遇所需費用由企業負擔。
第二十一條合營企業不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因工會工作需要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的,由工會事先通知企業,但每人每月占用生產(工作)時間總共不得超過兩個工作日,也可在當年累計使用,其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二十二條合營企業調離或解僱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必須事先取得本企業工會的同意;調離或解僱擔任工會主席職務的職工,必須取得上級工會的同意。
脫離生產的工會委員卸任後,企業應按其實際情況及時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四章 合營企業工會活動的保障
第二十三條合營企業應支持工會工作,無償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設備,用於本企業工會辦公、會議、舉辦職工集體福利和文化、體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合營企業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每月按本企業職工全部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工會經費由本企業工會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的工會經費管理辦法使用,並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合營企業工會的活動,一般不得占用生產(工作)時間。如特殊原因需占用生產(工作)時間,應事先與企業協商,企業應給予方便與支持。經企業同意參加工會活動的職工的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由企業照發。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合營企業工會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可向企業所在地勞動管理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建立工會組織,參照本條例辦理。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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