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9-13
【生效日期】1986-09-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關於外商來連投資辦企業的補充規定
(1986年9月13日大政發〔1986〕158號)
為了加快我市對外開放的步伐,現決定對
外商來大連市投資合作實行更加優惠的政策,其具體規定如下:
一、降低土地使用費和基礎設施費標準。對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的土地使用費標準,一律按《大連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大政發[1986]24號檔案)規定的下限計收,即每平方米年收費標準(人民幣)為:
(1)工業、倉儲用地:一類地區十五元;二類地區十元;三類地區五元;四類地區二元;五類地區零點五元。
(2)商品住宅、招待所、辦公樓宇用地:一類地區二十元;二類地區十五元;三類地區十元;四類地區五元;五類地區一元。
(3)商業、賓館、酒樓服務業、旅遊、建築(含構築物)用地:一類地區二十五元;二類地區二十元;三類地區十五元;四類地區十元;五類地區五元。
(4)文化教育、科學技術、醫療衛生事業用地:一類地區三元;二類地區二元;三類地區一元;四類地區零點五元;五類地區零點五元以內。
(5)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用地:零點二元。對外商投資企業產品出口占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確屬引進具有世界先進水平技術、設備的,經市政府批准,可免繳土地使用費五年。
為外商投資企業配套的基礎設施費,只收增容的實際工程費,免繳集資費。
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水、電、氣、熱的價格,按國營企業同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生產所需的物資供應,由大連市物資供應部門按國家規定的價格提供國內能夠供應的物資(包括協作物資),或由大連市物資供應部門在用戶的貨源單位之間牽線搭橋;外商投資企業履行出口契約需要進口(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產品)的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原材料,不再經過審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契約驗收。但這類進口物品用於內銷時,仍應照章補稅及補辦進口手續。
三、降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勞務費用。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實得工資仍按本地區同行業職工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的規定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的提取標準與國營企業相同,即按職工實得工資的百分之二十提取;職工住房、市內交通費、煤炭價格等財政補貼,每人每月減按五十元上交。
四、延長地方所得稅的免徵期。外商投資企業,不論是在開發區還是在老市區,其地方所得稅從企業開始獲利年度起免徵七年;對企業產品出口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含百分之七十)的外商投資企業和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的項目,或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經批准,免徵地方所得稅的年限還可以延長。外商投資企業的營業收入,既有外幣又有人民幣,可以人民幣繳納稅金;如全為外幣收入,可兌換成人民幣納稅。
五、推行固定資產餘額折舊法。為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回收速度,實行固定資產餘額折舊法,企業可以固定資產折舊費歸還貸款。具體辦法:
1、對餘額折舊的折舊率規定:建築物的折舊率為百分之十五;機械設備的折舊率為百分之二十;交通工具及電子議表的折舊率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2、固定資產折舊餘額達到原值十分之一時,則停止提取固定資產折舊費,保持到該項固定資產規定使用年限結束。
3、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規定,仍按我國以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執行。即:建築物為二十年,機械設備為十年,交通工具及儀表為五年。
4、關於減免稅起始年限的確定,仍按國家原規定的折舊計算辦法進行核定。
六、外商投資企業的工程施工、建築費用,按國內同行業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我市過去頒發的有關利用外資,興辦中外合資企業的規定,如與本規定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八、本規定由大連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