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是商務部2009年3月6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新疆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深化行政體制改革,轉變政府工作職能,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促進投資便利化,現就調整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審批許可權通知如下:
一、外國投資者投資設立註冊資本1億美元及以下投資性公司及其變更事項(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的除外),由投資性公司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再行下放或委託其他部門審批。
二、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投資性公司後續變更事項(單次增資超過1億美元、投資者變更的除外),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批。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受理審核外國投資者申請時,應嚴格遵循《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第22號)和《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第3號)有關投資者資格條件、註冊資本、出資方式、業務經營和申請檔案要求的相關規定,並就外國投資者及其境內所投資企業是否存在違規行為書面徵求企業所在地省級及本省稅務、工商和外匯管理部門意見。對於存在違規行為的,不得批准設立投資性公司。
四、外國投資者(法定代表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格式附後),所提交的申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相關材料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字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五、投資性公司的投資範圍不得涉及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資領域及巨觀調控行業。投資範圍如涉及外商投資專項規定的允許類行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有關規定程式徵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同意。
六、投資性公司所投資項目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具體投資項目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程式另行報批。投資性公司投資的企業,或與其他投資者聯合投資的企業,如外方(指投資性公司和其他境外投資者)的外匯投資比例不低於所投資企業註冊資本的25%,可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外國投資者申請後,應及時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填報投資性公司信息備案表(分新設、變更和所投資企業三表,格式附後),並將填報列印的備案表(加蓋地方商務部門公章)、批准檔案(格式附後)和批准證書(複印件)書面上報商務部(外資司)備案。
八、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准後,投資性公司須同時將經營情況和所投資企業情況通過我部"外商投資企業管理網路"及時上報並在領取批准證書時辦理入網手續。鼓勵其加入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投資性公司工作委員會。
九、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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