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擴大開放領域,鼓勵外資投向高端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新能源和節能環保產業,嚴格限制“兩高一資”和低水平、過剩產能擴張類項目的意見,商務部為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於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發布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部關於下放外商投資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
  • 類型:通知
  • 編號:商資發[2010]209號
  • 發行單位:商務部
背景介紹,內容主體,

背景介紹

商資發[2010]209號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現就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和管理許可權下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內容主體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3億美元和限制類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簡稱限額)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副省級城市(包括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商務主管部門及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註冊資本計,改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額按評估後的淨資產值計,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限額按併購交易額計。
二、單次增資額在限額以下的增資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三、限額以上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四、註冊資本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性公司和資本總額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五、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由商務部審批外,服務業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包括限額以上及增資)由地方審批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和管理。根據相關規定需取得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前置許可或向其徵求意見的,應取得書面檔案或同意意見。金融、電信領域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事項仍按現行法律法規辦理。
六、由商務部、原外經貿部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事項(除單次增資達到或超過限額以及涉及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情況外)由地方審批機關負責審批和管理。
七、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對外商投資涉及巨觀調控、產能過剩等行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審核、備案。
八、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按《商務部關於進一步改進外商投資審批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09]7號)以及關於外商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融資租賃、商業、直銷等專項規定的要求,做好備案管理工作。
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審核出具《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和《外商投資企業進口設備、技術及配備件證明》,並通過“外商投資審批管理系統”及時向商務部備案。
十、此前商務部發布的有關檔案內容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十一、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寓管理於服務,大力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服務方式,不斷提高服務水平。同時要合理引導外資投向,加強對投資者履行契約章程義務、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法律法規及運營情況的監管,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運營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執行中有何情況及問題,請及時向商務部(外資司)反映。
特此通知。
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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