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是大連市人民政府1992年9月2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大政發[1993]73號
【生效日期】1992-09-02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關於印發《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通知
(大政發[1993]73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
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利用外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加快城市建設和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凡在大連市轄區內設立外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企業(簡稱開發企業),以及從事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開發經營房地產,是指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開發建設,並按規定進行出售、出租、抵押房地產等經營活動。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開發經營房地產,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簡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中有關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管理工作,按照《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六條設立開發企業,須有明確的開發目標和開發建設項目,並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規定。
第七條設立開發企業,由領導小組統一組織洽談、統一審批。
設立開發企業,由外方投資者或擬合資、合作經營的中方企業,向領導小組提交申請和有關證件、資料,經領導小組組織審定後領取批准證書,並繳納五十萬元(人民幣)保證金。
第八條設立開發企業,應在領取批准證書三十日內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企業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發生變更或合併、歇業的,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手續。
開發企業設立後,註冊資本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到位或經工商管理部門通知仍不按期到位的,視為自動解散,開發企業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繳回營業執照。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的,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條設立開發企業,須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到財政、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並應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按期繳納稅金和有關費用。
涉及開發經營的各項保險事宜,應在本市保險機構投保;涉及有關外匯事宜,依照我國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建設,須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開發企業,須依照《大連市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可在下列區域或就下列項目進行開發建設:
(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經濟開發小區;
(三)城市金融、商業、貿易、住宅小區和旅遊開發區;
(四)城市舊區改造和包片包段拆遷改建項目;
(五)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項目;
(六)其他經批准的開發建設項目。
第十二條開發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規定投資開發建設。未投資開發建設或未達到出讓契約規定條件的,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建設,應嚴格執行開發建設程式和城市規劃及有關技術規範。確需採用境外技術規範的,須報市建委審查備案。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建設,應嚴格實行工程質量監督。工程竣工,由工程質量監督機關組織有關部門統一驗收,發給工程竣工合格證。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章 房地產經營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可以利用已開發建設的房地產,自辦企業和經營公共事業;也可以依照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將已開發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和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須納入領導小組統一管理,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房地產、土地、工商、稅務、物價、國有資產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審查契約、協定和辦理權屬登記、產權變更及收繳稅費手續。
第十七條開發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涉及預售房屋的,須持建設用地、建設工程證明和施工契約等有關資料,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辦理審核手續,經核准後方可簽訂預售房屋契約(協定)。
涉及房地產出租、抵押的,須持租賃契約、抵押契約,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登記備案手續,並接受對履行契約權利與義務的監督。
第十八條開發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涉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所有權轉移的,其用地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
第十九條開發企業的房地產經營活動,其轉讓、出租、出售價格的確定,須接受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協調、指導和監督。
房地產出售、出租價格明顯低於市價格時,領導小組有權指定優先購買、承租權者。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由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開發企業因投資辦企業、開發建設和房地產經營發生的契約爭議,應按有關規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華僑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經濟組織或個人來連投資開發經營房地產,參照本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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