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使用國有土地若干問題的規定

大連市使用國有土地若干問題的規定》在1994.05.19由大連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使用國有土地若干問題的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政府
  • 頒布時間:1994.05.19
  • 實施時間:1994.01.01
第一條 根據《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大連市涉外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律通過出讓和劃撥兩種方式取得。
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各種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通過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市政府規定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稅):
第四條 使用國有土地,按下列規定收取、減免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使用費(稅):
(一)商業、金融、旅遊、服務業建設用地,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二)凡開發建設的商品房、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三)各單位在原劃撥用地範圍內自建自用住宅的,收取土地出讓金總額的50%;在原劃撥用地以外建設住宅的,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改變原土地使用性質的(除自建自用住宅),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五)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單位須動遷易地重建的,其新用地按劃撥方式供應,按年交納土地使用費(稅);騰出的原有土地出讓的,全額交納土地出讓金。
(六)部隊及軍事院校在原用地範圍內建設軍用附屬設施(如營房、倉庫、醫務室等)及自建自用住宅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部隊和軍事院校如要轉讓空餘的土地,按照國家財政部、國家土地局、總後勤部的〔1993〕財綜字第159號檔案《關於軍隊有償轉讓空餘軍用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辦理。
(七)對開發改造區域內按規劃要求綜合開發配套的公建設施用地(學校、居民委、派出所、托幼稚園、老年活動室、房管所站、煤氣和自來水維修點等),按使用單位及占地面積給予劃撥。
(八)各單位在原劃撥用地範圍內利用原廠房、設備與國內、外搞“嫁接式”企業的,須按規定辦理出讓或有償劃撥使用手續。改變原用地性質的,應徵得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規定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全額收取土地出讓金。
(九)凡住宅項目建築層數超過16層(含16層),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標準下浮30%;超過30層(含30層),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標準下浮50%;低於15層(含15層),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標準上調30%;低於8層(含8層)以下和在城市建成區、開發小區內零星插建住宅項目,其土地出讓金按規定的標準上調100%(不含公開招標及拍賣項目)。
(十)國家投資的黨政軍機關、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公用事業和國營工業等建設用地,採取劃撥方式供應。
(十一)國辦大專院校和中、國小的建設用地,採取劃撥用地;建設有經營性質的校辦工廠、實習工廠等,按50%收取土地出讓金。
(十二)各類工業企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在劃撥用地的廠區內新建、改擴建與原用地性質相同的生產型項目和建設與生產有關的輔助設施(如辦公室、化驗室、展銷室、倒班宿舍、職工浴池、食堂等),仍按劃撥方式辦理手續。
第五條 按規定應繳納土地出讓金而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房屋作價抵繳,作價金額一律按建築預算成本計算。
第六條 凡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前已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領取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大連市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規定》的規定,由稅務部門按照土地使用證的使用面積收取城鎮土地使用稅;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證》的用地面積繳納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凡在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前已辦理劃撥用地手續,但未領取正式《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須補辦土地出讓手續,按一九九二年市政府規定的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八條 凡在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發布以後至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大連市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發布之前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補辦轉讓、出租、抵押用地登記手續,並按一九九二年市政府規定的基準地價補交土地出讓金,其補交金額不低於基準地價的40%。
第九條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大連市國有土地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發布以後,將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附著物所有權轉讓、出租、抵押的單位和個人,沒有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的,一律限期補辦登記手續,按市政府規定全額補繳土地出讓金,並可視情節處以罰款。
第十條 甘井子區的集體土地禁止直接對外出讓、轉讓。如須出讓,須經政府徵用後,由市政府統一對外出讓。所收取的土地出讓金40%返還給甘井子區政府。
第十一條 縣(市)和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規定製定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