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

《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意在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該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
  • 條令:連政發[2011]128號
  • 發布機構:連雲港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通知,規定,

通知

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

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蘇政發〔2011〕9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項目。
第三條 被徵收人僅有一處住房且可能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給予補償。
徵收補償最低標準按照作出征收決定之日本行政區域內45平方米經濟適用房的價值確定。
第四條 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被徵收房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合法建築;
(二)被徵收房屋作為生產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三)因房屋被徵收造成停產停業直接損失的。
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在市區房屋徵收範圍內,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直接效益損失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原則上按照商業用房每平方米200-300元、工礦企業用房每平方米120元、其它經營性用房每平方米150元、2010年7月1日前住宅房屋依法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協商確定;
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決定作出前3年(不滿3年的按實際年限計算)的平均淨利潤和停產停業期限評估確定。
第六條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第七條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權屬證明、工商營業執照等證明檔案及提供虛假財務資料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條 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工程造價的計價方法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第九條 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公布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名錄,定期向社會公布從事房屋徵收評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及其信用情況,並適時更新。
第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應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報市房屋徵收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市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連雲港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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