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03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8-03
【生效日期】1992-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1992年8月3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外資投資企業用地管理,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市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唐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市政府[1992]12號令)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境內興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均應遵守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國家法律保護。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唐山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人民政府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主管部門。遵化市、各縣土地管理局負責所轄區域內的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管理。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在本文下發以前,已簽訂生效的土地使用契約,在該契約期內,仍按原辦法進行管理,各項費用由財政部門負責徵收。
本文下發以後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按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國有土地(新辟場地),應依照市政府[1992]12號令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其辦理程式和各項費用的收繳均應按規定執行。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需徵用農村集體土地(新辟場地),由市、縣政府統一徵用後,再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其辦理程式和各項費用的收繳按市政府[1992]12號令規定執行。
第七條中方企業用土地使用權作為條件與外商投資企業聯營、聯建或投資入股的,應按照市政府[1992]12號令的規定由中方企業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辦理程式和各項費用的收繳按市政府[1992]12號令規定執行。
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中方合營者原有場地,中方合營者未將土地使用權作為合營合作條件的,由外商投資企業按照市政府[1992]12號令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和交納有關費用。
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租賃中方企業未辦理出讓手續的場地,中方企業應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出讓金可一次交納,也可以租金抵交,其標準在租金的20%至40%內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租賃期滿,土地使用權在出讓期內仍由出租人使用。
第十條外商投資企業按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規定轉讓、出租和抵押。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必須依照市政府[1992]12號令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交納有關費用。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本市國有土地,應在批准立項後,持經批准的項目建議書、立項批覆(城市規劃區內土地還須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檔案和圖紙,向市、縣(區)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請,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手續。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金,除另有規定外,從用地契約生效之日起按年繳納,第一日曆年用地時間不足一年的按半年繳納、不足半年的免交,土地使用金自批准用地之日起五年內不作調整。五年後,視情況變化可以調整,但調整間隔不少於三年,調整幅度不超過30%。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南堡、海港、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土地,其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因不可抗力,或其它特殊情況,確實無力繳納土地使用金的,經市或縣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時期內減、免、緩徵土地使用金。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在徵收土地使用金上可以給予優惠:
(一)產品供出口的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三年內免收土地使用金。
(二)從事農、林、牧業開發性項目或在邊遠偏僻地區與鄉、村企業合營的項目,十年內免收土地使用金。
(三)從事沿海養殖業的,三年內免收土地使用金。
第十六條在國家標準的經濟開發區內,外商投資企業使用耕地20畝以下,其它土地50畝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使用非開放區土地或實施成片開發土地的,其批准許可權按國務院和省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用地年限,應與批准的企業經營年限相符。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中止經營,所使用的土地出讓期滿的應無償交回市、縣人民政府。出讓期未滿的由受讓人按規定繼續使用。外商如需繼續使用出讓期未滿土地的,應持契約和批准延期的檔案,在使用期滿六個月以前到市、縣土地管理局辦理繼續使用土地手續。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不得自行改變土地用途。如確需改變時,應到原批准機關辦理變更用地手續。
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自批准用地之日起,無正當理由兩年內仍未使用土地的,由市、縣土地管理局收回土地使用權,已交的土地使用稅、費不再退回。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持臨時建設規劃用地許可證,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一般不超過二年,特殊情況經批准可適當延長。臨時用地期滿後由原批准部門收回土地,外商投資企業負責拆除地上建築物並恢復地貌。
第二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非法收入,並視情節輕重處以非法收入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逾期繳納土地使用費的,除限期補交外,按日加收應交金額3‰的滯納金。過期仍拒絕繳納的,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縣土地管理局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按法律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它單位或個人發生土地使用權爭議,可提請中國仲裁機關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客商興辦企業用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唐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