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

《唐山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是1992年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發布單位】8031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2-09-28
【生效日期】1992-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唐山市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暫行規定
(1992年9月28日唐山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加快我市對外開放的步伐,吸引外資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以下簡稱成片開發),改善我市的投資環境,根據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國務院[90]第56號令)和《唐山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市政府[92]第12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經國務院批准的沿海經濟開放區內,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的外商投資開發企業,均適用於本規定。
本規定所指成片開發為國務院[90]56號令第二條所表述的內容。
第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對本轄區內成片國有土地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行為進行審批、登記和監督檢查。為搞好我市場新技術開發區、南堡開發區、王灘開發區的成片開發工作,市、縣土地管理部門可在開發區內設立駐區辦事處,在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縣土地管理局雙重領導下履行職責,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成片開發工作。
第四條成片開發應確定明確的開發目標,應有明確意向的利用開發后土地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外商投資成片開發、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市內外的國營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成立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的開發企業,或獨資經營的開發企業(以上統稱為開發企業)。
第六條在我市成立開發企業須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開發者持投資開發的意向書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按城鎮規劃要求辦理用地承諾;
二、編制開發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論證後辦理批發手續;
三、審定契約和章程,申請企業批准證書;
四、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
五、辦理申請登記和領取營業執照。
第七條開發企業使用本市國有土地,應依照市政[92]12號令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其辦理程式和各項費用的收繳均按該規定執行。
第八條開發企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為條件聯營合作開發的,須經市、縣人民政府統一徵用後再出讓給開發企業開發、利用、經營。
第九條開發企業在其開發區域內可以依法自主經營管理,其它一切活動應嚴格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我市的有關規定,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十條開發企業可以吸引投資者到開發區域進行投資建設,興辦企業,開發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開發企業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應按契約規定繳納以下費用:
1、出讓金:由征地成本、土地開發費和級差地價三部分組成,根據用地性質、區位及出讓年限等因素確定。
2、土地使用金:每年每平方米交納0.5--1元。不足半年的免收,超過半年不足一年,按半年計收。
其它有關費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者應當用外幣支付出讓金,但外商投資者在我國投資已獲利取得人民幣的,可用人民幣支付出讓金,也可按契約規定以開發出來的場地或設施抵交出讓金。
第十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後,其地下資源和埋藏物仍屬於國家所有,如需開發利用,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三條開發區域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項開發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開發區域的各項建設,也必須符合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應自行編制(或委託編制)開發規劃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計畫、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審核後,報經市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開發企業必須按出讓契約規定的條件和開發規劃的投資開發土地。未按契約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有權對開發提出警告,或並處每平方米2--4元罰款,責令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由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不可抗力除外。
第十六條開發企業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贈與行為時,須在簽訂契約十五日至三十日內,按市政府[92]12號令中有關規定到土地、房產等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利房產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增值費。受轉讓方按土地使用權價格的1%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土地管理費。土地增值費按下列比例收取:
1、土地增值額未超過出讓或前次轉讓地價的100%,交納增值部分的200%。
2、土地增值額超過出讓或前次轉讓地價的100%--200%的,交納增值部分的20--40%。
3、土地增值額超過出讓或前次轉讓地價200%以上,交納增值部分的40--60%。
第十七條為鼓勵外商在我市投資進行成片土地開發,在土地使用方面特制定下列優惠政策:
1、開發企業實施成片開發所使用的土地,其土地出讓金按低限標準收取。
2、開發項目是屬於舉辦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的,免交土地使用金。
3、開發目標為基礎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的五年內免交土地使用金,如進行深層次開發,獨自經營十年以上的,再免交五年的土地使用金。
4、開發目標是屬於經營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的十年內免交土地使用金。
5、開發目標是屬於能源、交通運輸和原材料等基礎產業的,三年內免交土地使用金。
6、開發目標是屬於經營商業、旅遊、服務行業的,兩年內免交土地使用金。
第十八條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或個人投資從事成片土地開發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非經濟開放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唐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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