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發展較快,對全省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為了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問題作出通知。

【發布單位】81702
【發布文號】湘政發[1996]12號
【發布日期】1996-03-19
【生效日期】1996-03-1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的通知
(湘政發〔1996〕12號)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縣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自實行對外開放政策以來,外商投資企業在我省發展較快,對全省經濟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為了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視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事關全省改革開放的大局,各地各部門各單位務必引起高度重視。對外商投資企業在用地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矛盾,要千方百計予以解決,為其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國務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會議精神,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範化的軌道。
二、切實保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合法權益。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出讓、徵用劃撥或者由中方合營、合作者以場地出資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規劃區以外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所有的土地資產作價入股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要依法加以保護。對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得提前收回。確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必須提前收回的,應當按照法律程式辦理,並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的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認真履行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審批手續。凡需取得土地使用權(含臨時用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申請用地應提交下列文書:1.外商投資企業法人註冊證明;2.初步設計批覆檔案;3.1∶500比例尺地形圖、總平面布置圖;4.資信證明檔案;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書。
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對符合用地條件的申請,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湖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湖南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儘快與外商投資企業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土地使用契約,核發土地使用證或臨時用地許可證。如外商投資企業需要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範圍,縣、市國土管理部門收到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後,經批准,要重新與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或者土地使用契約。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期限與其經營期限相同。沒有規定經營期限的,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要核定土地使用期限,但最高不超過5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續期使用,但應當在期滿前1年向縣、市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續期用地手續。外商投資企業對國有土地使用權提前終止使用或者期滿不再續期使用的,縣、市國土管理部門要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四、做好土地使用費的征管工作。土地使用費是土地資產價值的具體體現,各縣(市)國土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要認真做好其徵收和管理工作。縣(市)國土管理部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對具有下列情況的收取土地使用費或其他費用: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劃撥土地或中方合營、合作者以場地為合營合作條件的,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租賃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作為生產、辦公場所的,由房屋所有者繳納土地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臨時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外商投資企業繳納土地占用費;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臨時使用集體土地(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的,不收取土地使用費,但要按照該土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逐年由外商投資企業交納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費的計收標準和管理辦法,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制定的湘價房〔1994〕78號檔案執行。土地使用費從核發土地使用證之日起計算,由外商投資企業按實際使用年度逐年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按每逾1日加收應繳費額1‰至3‰的滯納金。
對產品出口、先進技術和開發性農、林、牧、漁業生產等外商投資企業,可按照《湖南省鼓勵外商投資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減免土地使用費。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外商投資企業,縣(市)國土管理部門可申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土地使用費。
五、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監督和檢查。各級各有關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使用費和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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