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以及實施原則和工作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
簡介,實施原則,工作程式,

簡介

關於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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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的戰略部署,做好高速公路建設項目征地動遷工作,為工程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

實施原則

1.高速公路是國家基礎性、公益性、先導性產業,在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性規定基礎上,對高速公路建設實行政策傾斜。
2.明確責任,強化管理。省交通廳全面負責高速公路建設工作,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征地工作的組織實施,沿線各市政府負責動遷工作的組織實施,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積極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廳與省國土資源廳簽訂征地補償投資協定,與工程沿線各市政府簽訂動遷補償投資協定。
3.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建設項目用地(包括鐵路、軍事、林地等)的預審、報批、征地實施、占補平衡造地、施工期間服務、補充擴大征地、辦理土地使用證以及涉及征地的協調服務工作。征地補償費要嚴格執行實施本方案所定標準,並足額及時補償到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4.各市政府負責地上地下附著物的動遷、地方協調等項工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動遷投資範圍內可細化補償標準,合理調劑使用資金。
5.凡由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原則上減免。涉及國有資產的電力、電信、鐵路、水利、管道及軍用設施等構造物的動遷,按成本價給予適當補償。
6.因工程需要擴大征地以及動遷增加的費用,在相應補償投資協定的不可預見費中列支。增加的補償項目由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核定。
7.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和各市政府應依法征地、動遷,合理保護被征地和動遷民眾的利益,承擔因征地、動遷所涉及的法律、經濟、民眾上訪等責任。要加強對高速公路建設重大意義的宣傳工作,採取有力措施,防止發生阻礙工程施工現象。
8.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征地、動遷專項資金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和監督。

工作程式

(一)徵收土地補償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以及《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征地補償標準。
1.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遼寧省征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定。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定,並將協定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組公告征地批准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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