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內容
《遼寧省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4月16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保障農村水利工程發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水利工程,是指用於農業灌溉排水、農村飲水等公益性工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水利工程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管護結合的原則。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支持農村居民按照民主議事原則建立村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第五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程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水利服務機構負責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修、養護的技術指導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穩定投入增長機制。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和舉報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並負有保護農村水利工程的義務。
第八條 省農村水利工程專業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專業規劃,徵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意見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村水利工程專業規劃。建設項目開工,應當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審批部門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條 農村水利工程經營、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制度,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實施經常性的巡查,定期維修、養護。
第十一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水利工程規模、受益範圍等管理需要,按照國家或者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管理職責,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農村水利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隊伍,根據管理實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員。
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員由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任,接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負責農村水利工程養護工作,發現和制止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農村水利工程資產登記、清查、處置等制度。
第十四條 農村水利工程需要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的,工程經營、使用者和所有權人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在處置前30日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五條 根據農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設施和周邊可能影響工程設施功能的區域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劃定,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六條 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興建影響農村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二)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廢渣)等;
(三)侵占、損毀、破壞農村水利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四)其他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十七條 在農村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禁止從事影響農村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陡坡開荒、採伐林木、建築、開礦等活動。
第十八條 從事非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一般不得占用農村水利工程。確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占用農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償占用與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補償或者異地改建。
第十九條 省、市、縣三級財政從本級水利非稅收入、按國家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安排資金,作為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於工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開工建設農村水利工程的;
(二)擅自改變農村水利工程設計的;
(三)擅自改變農村水利工程用途或者報廢農村水利工程的;
(四)侵占、損毀、破壞農村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的;
(五)其他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建設影響農村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從事挖砂、挖塘、堆放大宗物料或者垃圾(廢渣)等活動的,以及在農村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從事影響農村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陡坡開荒、採伐林木、建築、開礦等活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編制或者不執行農村水利工程專業規劃的;
(二)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其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新聞報導
《遼寧省農村水利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明確了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級管理、政府主導、農民參與、管護結合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農村水利工程的建設與管理,支持農村居民按照民主議事原則建立村級農民用水合作組織。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水利工程規劃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鄉(鎮)水利服務機構負責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維修、養護的技術指導工作。發展改革、財政、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等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的有關工作。
省農村水利工程專業規劃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徵求省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一級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地區的專業規劃,徵求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意見後,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農村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農村水利工程專業規劃。建設項目開工,應當經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建設項目竣工後,由審批部門按照國家或者省有關規定組織驗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工程設計。確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前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農村水利工程經營、使用者應當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制度,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實施經常性的巡查,定期維修、養護。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水利工程規模、受益範圍等管理需要,按照國家或者省、市有關規定明確管理職責,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農村水利工程監督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行政等有關部門建立農村水利工程管護隊伍,根據管理實際,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員。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員由縣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委任,接受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負責農村水利工程養護工作,發現和制止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
根據農村水利工程的功能需要,在工程設施和周邊可能影響工程設施功能的區域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的劃定,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告。在農村水利工程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危害農村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從事非農村水利工程建設一般不得占用農村水利工程。確需占用的,按照工程管理許可權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占用農村水利工程的,按照有償占用與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補償或者異地改建。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建立和完善農村水利工程建設穩定投入增長機制。省、市、縣三級財政從本級水利非稅收入、按國家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中,按照不低於20%的比例安排資金,作為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用於工程的維修、養護和管理。農村水利工程管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該辦法還要求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農村水利工程檔案管理,建立健全農村水利工程資產登記、清查、處置等制度。農村水利工程需要改變用途或者報廢的,工程經營、使用者和所有權人應當制定處置方案,並在處置前30日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
該辦法還對凡違反規定的違法行為作出了相應處罰規定。同時,對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也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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